河北梁先生在北京有兩間平房,當他決定把自己的房賣給他人時,卻遭到了長期租住該房的姬女士反對。1月30日,宣武法院站在了姬女士一方,宣告梁先生的賣房行為無效。
據了解,河北定興縣農民梁先生在北京宣武門附近的兩間平房屬其個人財產,長期租給姬女士居住至今,雙方簽有合約,平時由梁先生在京的親戚收取房租。2002年7月24日,一位陌生的劉先生來找姬女士,稱梁先生已把房賣給了他,要求姬女士搬家。姬女士認為自己是合法承租人,理應享有房屋優先購買權,但梁先生賣房時沒有征求她的意見,侵犯了她的權利。為此,姬女士把對方推上被告席,請求法院確認該買賣房屋行為無效。
宣武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第23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也就是說,房屋買賣中,承租人在合同期內有優先購買權。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