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趙法問:我在南召縣城人民路有門面房兩間,2003年4月20日我與李某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將房屋租賃給他,租期至2006年4月20日,月租金1350元,2004年4月18日李某提出欲將房屋轉租給郝某,我表示同意,李某遂于2004年4月20日與郝某達成協議,約定租期2年,月租金1600元。誰知郝某接手后即擅自將兩間門面房的中間房隔墻拆除,我怕影響房屋質量,認為郝某單方改造行為違約,要求解除合同并讓其恢復原狀,同時要求李某按每月1600元支付我租金,但均遭拒絕。請問,我該怎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你所說的實際上是房屋轉租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李某作為承租人將房屋轉租于郝某后,你與李某之間的租賃合同仍然有效,故你無權要求李某按每月1600元支付租金,只能按原租賃合同要求李某按每月1350元支付租金,因你與郝某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故你不能直接要求郝某承擔違約責任,也不能要求郝某恢復原狀,但你可以依據你與李某之間的租賃合同要求李某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