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賃期間,哪些情形下租賃雙方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且均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可適用法定解除,雙方當事人均不需承擔違約責任。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和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原因導致租賃房屋部分毀損、滅失的,依《合同法》規定,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不支付租金。對于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當然,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租賃生活中出現的不可抗力事件,主要有:
(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范圍內的。
承租人應服從政府的號召,主動與出租人平等協商合同解除事宜。
(2)因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