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未辦理消防系統(tǒng)驗收手續(xù),無法正常經營
2005年6月28日,市宏誠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誠公司)與惠州民營企業(yè)家劉達文就租賃市區(qū)花邊北路西側房屋主樓5至13層事宜,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就房屋用途、租賃期限、房屋基本情況、租金、付款方式等內容作了約定。2005年7月11日,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合同。
據宏誠公司負責人肖總稱,該合同及補充合同簽訂后,宏誠公司將該樓房交付給劉達文。2005年12月初,漢天酒店正式對外營業(yè)。隨后卻沒有繳納租金,欠租金80余萬元。“劉達文一直借口我們公司未辦妥消防系統(tǒng)驗收手續(xù)為由拒繳租金。”肖總說。
劉達文說,暫緩向宏誠公司繳納租金原因是宏誠公司沒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建消防合同等相關證件,酒店無法辦理特殊行業(yè)許可證,導致酒店無法正常營業(yè),多次受到工商、治安等部門的查處。去年12月12日,惠城區(qū)工商分局對漢天酒店以無照經營處罰5萬元。
聚焦:出租方未履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部分條款
記者從《房屋租賃合同》看到,當事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明確規(guī)定,宏誠公司負責所出租房屋產權的土建主體消防系統(tǒng);雙方的補充合同還約定:宏誠公司必須具備所租房屋的土建消防合格證,時間必須在本補充合同簽訂后40天(2005年8月21日前)辦理完善,因此造成承租方權益受損由宏誠公司負責。
宏誠公司肖總認為,雖然未能在雙方租賃合同及補充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辦妥土建消防驗收合格手續(xù),但并不能成為劉達文請求終止雙方簽訂的合同及賠償其經濟損失返還押金的依據。劉達文對應繳納的租金拖欠拒付,實屬違約。2006年10月,宏誠公司向惠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劉達文認為,宏誠公司偽造房產證,騙取自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同時不按合同的約定,按時提供相應的證照,構成欺詐及違約,理應承擔過錯而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民事責任。因此,他提出仲裁反請求。
爭議:評估報告為案件處理提供參考
惠州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后,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惠州仲裁委員會委托市惠正資產評估與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正評估公司)對漢天酒店裝修工程及可移動的配套設施、設備和物品進行評估。
今年4月29日,惠正評估公司出具漢天酒店裝修工程評估報告(惠正資評報(2007)第19號),評定漢天酒店裝修工程的評估值為3867840元;出具漢天酒店資產評估報告(惠正資評報(2007)第20號),評定漢天酒店裝修工程及可移動的配套設施、設備和物品等資產的評估為4459731元。然而,宏誠公司對上述兩份評估報告不予認可,劉達文則認為存在漏評、少評的情況。于是,惠州仲裁委將雙方當事人的書面質證意見提交惠正評估公司。
隨后,惠正評估公司分別于5月23日、7月4日向惠州仲裁委提交《關于漢天酒店資產評估報告書異議的答復函》和《關于劉達文“堅持對惠正資評報字(2007)第19、20號評估漏評、少評部分追加評估”的答復函》(惠正資函字[2007]6號)。但宏誠公司對該答復函不予認可,劉達文對該答復函部分認可。
雙方不服仲裁裁決,承租方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8月6日,惠州仲裁委員會對本案作出終局裁決:解除宏誠公司與劉達文簽訂的合同;劉達文應在收到本裁決書后20日內向宏誠公司支付2005年11月18日至2007年8月17日期間的租金共840000元,對遲延支付的租金從欠付之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三付滯納金至清款日止;宏誠公司應在收到上述租金的同時退還劉達文的水電押金、房屋押金共計人民幣18萬元;宏誠公司應按裝修工程的評估值的80%對劉達文作出補償,即在收到本裁決后20天內支付補償款人民幣3116752元,劉達文同時應將惠正資報字(2007)第19號評估報告以及惠正資函字[2007]6號《答復函》所列舉的資產移交給宏誠公司。對于這份終局裁決書,雙方當事人都不服。
8月20日,劉達文的代理律師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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