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采光權受到侵害,適用的法律依據有:
1,《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97-103條對鄰地利用,因相鄰關系而產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鄰防險作出了規定。但未對采光問題單獨規定。
4,《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于違章建筑引起的糾紛規定:“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5,《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境衛生和毗鄰建筑的采光、通風。”“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審查批準,發給建筑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6,《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其中第七條規定住宅設計應重視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對采光、日照、隔聲以及熱工、衛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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