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九條。
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368—2005):住宅建筑規范》(2012年修訂):4.1。
4.1:相鄰關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2002年3月11日修訂):1.0.5.4;5.0.2。
1.0.5.4: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和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
5.0.2:住宅間距民,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2012年10月1日修訂):全文。
2、裁判規則
(1)判斷妨礙通風、采光、日照,應以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內容為基本標準。
建造建筑物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當視為超出了社會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以主張排除妨礙和損害賠償。反之,符合國家建設標準的,即使對鄰近建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礙,也應當視為未超出容忍限度,相鄰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負有容忍義務。
(2)國家相關建筑規范、建筑物所在地的地方性規范,可以作為辦案參考。
比較有代表性的如建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對城市居住區建筑物的間距、采光、日照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應當作為判斷通風、采光、日照妨礙是否超出容忍限度的重要依據。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本地區的相關規范,在不與國家規范相沖突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判斷是否構成通風、采光、日照妨礙的參考。
(3)相鄰通風、采光、日照關系適用“保護在先權原則”。
相鄰建筑物之間,因后建的建筑物修建時未能留出足夠間距等原因,導致后建的建筑物通風、采光、日照未能達到《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的,先前已經存在的建筑物對后建的建筑物并不構成妨礙。
(3)影響房屋通風采光該如何認定損失?
【基本案情】2003年11月,原告王某購買了某地產公司建設的本市開發區內樓中樓住房二套,該房屋并已裝修入住。2006年7月被告萍鄉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未辦齊建房手續,未與周邊鄰居達成四鄰協議的情況下,開工建設E棟、F棟的樓房出售,因緊靠原告居住的房屋坐向墻左邊又建房,房屋與房屋距離不符合建設部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對原告的安全、采光、通風及生活有影響。事后,經有關部門多次協商處理未果。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爭議焦點】影響房屋通風采光該如何認定損失?
第一種意見認為,按照直接損失計算法,因光線受阻,白天須點燈,電費的損失視為原告的損失再乘以房屋使用壽命20年。
第二種意見認為,拆除E、F棟建筑,徹底還原告通風采光權。
第三種意見認為,以該房屋因通風采光問題而貶價,對價值損失鑒定為依據,加上因通風采光受到影響在電費等方面多出來的支出,綜合計算原告的損失。
【案例分析】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根據《民法通則》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正確處理好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被告靠近原告房屋墻邊建房,對原告的安全、采光、通風及生活確有一定影響,但侵權建筑已建成投入使用。從社會資源有效利用出發,如拆除建筑物,將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且采光受到影響的房屋并非完全不能使用。因此,在采光糾紛處理過程中,通常采取由妨礙方給予受影響方一定補償的方式來處理。筆者認為,一般社會公眾在購買房屋時,通風采光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故當原告的房屋通風采光權受到影響時,相對于同地段相類似的其他房屋而言,其房屋價值肯定會下降。而這部分降低的價格就是原告的損失。而且為加強房屋的通風采光和保障安全,原告肯定在電費、安全系統方面要多支出費用,故應綜合幾方面因素來考慮原告的損失較為公平。而且,作為某房地產開發商而言,在建房當時已經知道所建房屋不符合建設部對于房屋間距的要求,將會影響其它房屋,但為追求商業利潤,仍罔顧他人利益。所以法院在計算損失時,應考慮加重房地產開發商的責任,以起示范作用,警示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
4、相關指導案例
(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木材加工總廠與中國民主同盟新疆實業發展總公司房屋租賃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終字第115號)
裁判要旨: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范圍不僅包括不動產所有權人,還包括承租人在內的用益物權人。出租人在承租人承租的房屋旁近距離建樓房,影響承租人承租房屋的采光、通風,既是違約行為,也是侵犯相鄰權的侵權行為,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侵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條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2年第1期(總第75期)。
(2)羅太芬等訴四川瀘州市松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鄰關系糾紛案(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瀘民再終字第94號)
裁判要旨: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批準行為并不能排除建設單位對在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建設公司依據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但在施工過程中未能充分考慮到房屋的通風、采光,客觀上對房屋所有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編:《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例選》第十二集。
(3)尤祖國訴河南省桐柏縣糧食局相鄰關系侵權糾紛案(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終字第65號)
裁判要旨:建造建筑物,雖然辦理了建筑規劃許可證等合法修建手續,但違反關于建筑物間距的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影響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通風、采光的,受害人仍可以主張排除妨礙和損害賠償。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2005年第4輯,第151—159頁。
(4)孟昭風等訴江蘇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等相鄰采光糾紛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寧民終字第745號)
裁判要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系強制性國家標準,而《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系行業標準,只有在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相抵觸或沒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才能參照適用,故應優先適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違反《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妨礙鄰地采光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索引:載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3年民事審判案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6頁。
(5)鄭州服裝工業集團公司與河南省商城大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相鄰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終字第12號)
裁判要旨: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就相鄰關系簽訂的協議書中對建筑物間距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協議履行。建造方違反協議書的約定和建筑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擅自縮短建筑物間距的,屬于違約、違規行為,給相鄰方造成妨礙和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民事卷-2001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2—44頁;另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1年第2卷(總第6卷),第260—2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