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某承包了一片菜園經營蔬菜生意,并請來親戚楊某為其護理。李某家的芒果林與張某承包的菜園毗鄰。為應對高溫天氣,楊某建議張某說要從李某芒果林旁邊引入灌溉水源,因為該地只有一處水源,且須經過芒果園才能走捷徑,減少開支。于是張某找到李某,希望李某能夠放行,豈料李某要價太高,無奈下張某將李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以相鄰關系為由要求李某放行,問法院能否支持張某請求?
【案件分歧】
觀點一認為,李某應該給與放行,讓張某能夠從其芒果園中穿過。因為基于相互關系原因,且水源在芒果園旁邊,否則無法取得水源。
觀點二認為李某無需放行,即使是基于相互關系也無所謂,因為張某可以繞道建立灌溉系統,不是必須要經過芒果園。而張某想要經過芒果園則需支付一定費用才行。
【律師評析】
本律師支持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不是必須要給張某放行,如張某想要經過芒果園走捷徑,那么可以根據李某的要求支付一定費用后取得通過權。原因如下: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之間給與便利或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是相鄰的一方在必要范圍內必須給另一方提供相應的便利。這是一種義務,且屬于法律上的強制性干預義務。法律要求一方給另一方提供這種便利關系,以滿足對方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比如通常見到的采光權通風權和放行等等。這些都是為了保障個人生活的最基本行為。
法律上的相鄰關系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必須有提供便利的必要。例如一字型的多戶人家之間,只有一條通道,那么相鄰的家庭不能阻止別人通行權。另一種是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無權堵道或改道。
本案中,李某的芒果林和張某承包的菜園是相互毗鄰的,張某為了獲取水源,想要通過芒果林穿行取水,而李某不同意,那么張某還是有機會繞行取水的,不是必須要經過芒果林才行,因為李某沒有必要一定要讓張某穿行。而且,張某要取水灌溉,并不是生活上的必須基本生活保障需要,而只是是為了經營菜園需要而已,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李某沒有義務必須放行張某。當然,張某也就沒有理由以相鄰關系為由要求法院支持其基于相鄰關系要求放系的理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