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鄒某購買了門面房一間,金龍公司購買了位于該門面房后面的舊房一幢。兩處不動產相鄰,鄒某購買的門面房一間正面臨街,背面與該公司相鄰的墻面有窗戶以供日常通風采光。金龍公司購買舊房后進行了改造,在緊鄰鄒某的門面房背面砌了墻,并將房屋之間用于采光通風的天井澆鑄水泥板蓋住,嚴重影響到了鄒某房屋的通風采光。后鄒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金龍公司排除妨害,拆除圍墻和天井上的水泥板。經過法官實地勘驗和耐心協調,雙方最終達成協議,約定雙方的房屋已經形成的相鄰現狀保持不變,金龍公司一次性給予鄒某經濟補償6萬元,并保證今后對其房屋拆除重建時保持原有的通風、采光。本案最終調解結案。
【以案釋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金龍公司修建圍墻、封住天井的行為是否侵犯了鄒某的合法權益。
相鄰關系是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對不動產進行使用或處分時相互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在現實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種類繁多,如相鄰通行關系、相鄰用水排水問題、相鄰通風采光關系、因土地、山嶺、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而產生的相鄰關系等。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有著保護生態環境和避免鄰里糾紛雙重意義。我國法律對如何處理相鄰關系糾紛作出了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方面的相鄰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也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這些原則要求在處理相鄰關系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發揮不動產的經濟價值,提高經濟效率;應當對不動產進行合理使用,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應當兼顧各方的利益,無諒互讓;應當堅持權利義務平等,合理限度行使權利,尊重歷史形成的客觀狀況和先后順序,造成損害的應當排除妨害、合理賠償損失。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處理相鄰關系糾紛要兼顧各方利益,維護相鄰不動產各方利益的平衡,保障鄰里關系和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
本案中,金龍公司在鄒某房屋用于通風采光的一面修建圍墻,并將房屋之間用于通風采光的天井封住,侵犯了鄒某的相鄰通風采光權,該公司依法應當排除妨害,賠償合理損失。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嚴格遵守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原則,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角度出發,兼顧各方利益進行調解,不動產相鄰雙方也互諒互讓,最終調解結案,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日常生活中,在對不動產使用、處分的過程中,一定要相互給予便利,團結互助,實現鄰里關系和良好生存環境的雙重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