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的房屋皆位于貴港市小江汶頭塘小區內,原告的房屋坐西向東,被告的房屋坐東向西,原告的房屋后墻離被告的房屋后墻約1米。原告一樓西面為樓梯間,離地面1.5米處砌有長2.4米,高80厘米的花窗。被告在其房屋東面離地面1.85米處鑿開一個洞口,從廚房內安裝一根排氣管,并向外延伸直徑為14厘米、長為25厘米的排氣管,且排氣管管口往下。被告安裝的排氣管管口離原告西面樓梯間花窗80厘米,由于排氣管排出的油煙味散發到原告的房屋內,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整改,但被告不予理睬。為此,原告曾向貴港市港北區環境保護局反映,但未有處理結果。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安裝在其房屋東面的抽油煙機排氣管。
【爭議】
被告安裝的廚房抽油煙機排氣管是否侵犯原告的相鄰權,應否拆除該排氣管?
【律師評析】
本律師認為被告安裝的廚房抽油煙機排氣管侵犯了原告的相鄰權,應該拆除該排氣管。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在經濟和生活領域的交往變得更加頻繁、深入,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眾多的相鄰關系糾紛。所謂相鄰關系,是指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相鄰權的權源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其實質是法律對相鄰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適當擴展。而相鄰關系規則的確立需要在相鄰雙方的權利義務之間確立一條合理的界線,以此確立訴請的相鄰權利得以實現的基礎,只要相鄰對方的行為逾越了這條界線侵害到己方的相鄰權利,相鄰己方所訴請的相鄰權利就得以實現,反之則不能得到支持,相鄰己方要對相鄰對方尚未逾越這條合理界線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容忍義務。
顯然,這條合理的界線的確定,即“容忍限度”的司法衡量便成為了破解相鄰關系糾紛的關鍵。但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相鄰關系中的“容忍限度”,這就需要法官結合具體案情,在相鄰關系法理規則指導下具體考量下列因素,以權衡各方利益:第一加害人是否具有正當的權益;第二受損利益的性質與程度;第三加害行為的性質和程度;第四加害人是否能采取經濟、技術上的可期待的防止措施;第五加害行為是否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第六加害行為是否違反了當地習慣。
結合本案,被告在排放自家生活油煙的同時應當尊重并保障原告享有的環境相鄰權和健康權,而被告每天排放大量的生活油煙未經經濟、技術上可期待的防止措施直接散發到原告住所內,已對原告生活的基本環境造成污染,長此以往將嚴重影響原告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寧,被告的行為顯然也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相違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物權法》第八十四條關于相鄰關系的立法精神,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對相鄰方造成妨害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因此,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安裝在其房屋東面的抽油煙機排氣管,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依法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