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系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就是相鄰關系??梢?,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不動產相鄰關系,從本質上講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同時又是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處于乙承包的土地與公用通道之間,乙如果不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權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到達公用通道或自己承包的土地。這樣,在甲、乙兩個承包經營人之間就發生了相鄰關系。這種相鄰關系對于乙來說,是其土地使用權的合理延伸;而對于甲來說,是對其土地使用權的必要限制。這種財產權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既無損于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當權益,同時也滿足了對方的合理需要;對于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不動產相鄰關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相鄰關系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第二,相鄰關系的客體并不是財產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如噪音影響鄰人休息,對于財產本身的歸屬并不發生爭議。第三,相鄰關系的發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即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應當是相鄰的。如上例承包經營人乙不通過承包經營人甲的土地不能到達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間的土地一個在河北,一個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發生這種通行關系。所謂“相鄰”,不以不動產的直接相鄰為限。例如甲、乙兩村處于同一條河流的上下游,兩村雖然不直接相鄰,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與排水關系,而有相鄰關系適用的余地。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在實際生活中,相鄰人因相鄰不動產的權利的行使必然地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關系,如果處理不好,就會發生矛盾,產生糾紛,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應當按照法律關于相鄰關系的原則和各項具體規定妥善、正確地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和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一樣,受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因此,處理相鄰關系必須遵守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例如,公民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同時,我國法律對處理相鄰關系還規定了一些特殊原則。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據此,處理相鄰關系應遵循下列三項原則:
1.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相鄰關系是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對于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直接關系到人們的生產和生活的正常進行。因此,處理相鄰關系應當以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為原則。例如,甲、乙、丙三個承包經營人承包的土地相互毗連,其土地都是長期依靠同一條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處于小溪的上游,乙承包的土地處于小溪的中游,丙承包的土地處于下游。由于天旱水源不足,小溪的水源不能滿足土地灌溉的需要。這時,甲或乙都不能截斷溪流僅供自己的土地灌溉;而是要正確處理用水相鄰關系,把有限的水用于三人最需要、經濟效益最大的地塊,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促進生產的發展。
2.團結互助。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人與人的關系在本質上都是一種互助協作的關系。這根源于勞動人民在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中的共同利益,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有必要而且也能夠依團結互助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例如,在乙必須通過甲的土地才能從公用通道到達乙的土地時,甲應當允許。再如,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于高地的自然流水應當允許流往自己的土地,不得堵截,使高地遭受損失。
團結互助原則還要求相鄰人應當協商解決相鄰糾紛,應當互諒互讓、尊重對方的權益;不能只顧自己的利益而無視鄰人的合法權益。
3.公平合理。我國法律嚴格保護民事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非法侵犯。而相鄰關系從本質上是對一方權利的需要,從社會整體利益考慮作出的規定;不僅不與保護民事權利的原則相矛盾,而且是對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的更充分的保護。因此,應當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一方權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權利的限制都必須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內為之;并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亦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例如,相鄰一方因架設電線或埋設電纜、管道必須使用他方的土地,他方應當允許,但使用的一方應當選擇危害最小的地點和方法安設,對所占用的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并且應于事后清理現場。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這是處理相鄰關系的三項原則。這三項原則又是互相聯系的:在實際處理相鄰關系的時候,應當綜合平衡相鄰各方的權利和利益,綜合考慮這三項原則的精神,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出發,本著團結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幾種主要的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的范圍非常廣泛,情況也很復雜,這里只列舉幾類常見的相鄰關系。
1.相鄰土地使用關系。
相鄰一方的建筑物或土地,處于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非經過鄰人的土地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雖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較高的費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過鄰人的土地以到達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選擇道路時,應當選擇最必要、損失最少的路線: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開辟大道;能夠在荒地上開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開辟。通行人還應對因通行給鄰地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
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礙鄰人通行。如果確實需要改道,應取得鄰人的同意。
2.相鄰防險、排污關系。
相鄰一方在開挖土地(如打水井、挖地窯、筑水渠、修糞池等)、建筑施工(如蓋高樓、修圍墻)時,不得使鄰地的地基發生動搖,不得使鄰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相鄰一方的建筑物有傾倒的危險,威脅鄰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相鄰一方應當采取預防措施,如加固、拆除;相鄰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或者采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相鄰他方在對方未盡此義務的情況下,有權要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相鄰人,尤其是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在生產、研究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廢渣,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相鄰他方對超標排放,有權要求相鄰人排除妨害,即按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治理,而且對造成的損害還有權要求賠償。
3.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
相鄰人應當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變流向并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征得他方的同意,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筑水壩,必須附著于對岸時,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允許;如果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使用水壩及其他設施時,應按受益的大小,分擔費用。
水流經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應當共同協商、合理分配使用。如果來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斷絕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給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損失。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允許高地的自然流水流經其地,不得擅自筑壩堵截,影響高地段的排水。
相鄰一方在為房屋設置管、槽或其他裝置時,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瀉于鄰人建筑物上或土地上。
4.相鄰管線安設關系。
相鄰人因埋設管道如油管、水管、煤氣管,架設線路如輸電線路、通訊線路,需要經過他方的土地時,他方應當允許。但相鄰方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相鄰人還應對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并于事后清理現場。
5.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系。
相鄰人在建造建筑物時,應當與鄰人的建筑物留有一定的距離,以免影響鄰人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相鄰各方應當注意環境清潔、舒適,講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囂、震動等妨礙鄰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則,鄰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
6.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相鄰地界上的竹木、分界墻、分界溝等,如果所有權無法確定時,推定為相鄰雙方共有財產,其權利義務適用按份共有的原則。
對于相鄰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并影響自己對土地的使用,如妨礙自己土地的莊稼采光,相鄰人有權請求相鄰他方除去越界的竹木根枝。如果他方經過請求不予除去,相鄰人可以自行除去。當然,越界竹木根枝如對相鄰人的財產使用并無影響,則相鄰人無權請求除去。
不動產權利人因上述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