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產生的原因很多,種類復雜。主要的相鄰關系有:
(一)因土地、山嶺、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或所有而產生的相鄰關系
相鄰各方對其享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土地、山嶺、森林、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都必須合理利用,不得濫用權利損害相鄰他方的利益。因土地、山嶺、森林、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權屬爭議的,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二)因宅基地的使用而產生的相鄰關系
相鄰一方因生產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須臨時或長期通過對方使用的土地的,對方應當允許;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對方適當的補償。在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有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但是如果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對于相鄰雙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院墻以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屬物,相鄰一方不得擅自獨占或擅自處理。
(三)因用水、排水產生的相鄰關系
多方共用一水源時,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影響鄰地用水。不得濫鉆井眼、挖掘地下水,使鄰居的生活水源減少。
對相鄰各方都有權利用的自然流水,應當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任何土地使用人都不得為自身利益而改變水路、截阻水流。一方擅自堵截或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相鄰一方必須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時,他方應當允許;但使用的一方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以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的,他方有權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建造房屋應盡量避免房檐滴水造成對鄰人的損害,在發生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四)因修建施工、防險發生的相鄰關系
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設電線、埋設管道等,需要臨時占用他人土地的,他人應當允許。施工完畢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因此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施工一方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相鄰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等時,應注意對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一方的建筑物有倒塌的危險,嚴重威脅對方的人身、財產安全時、對方有權請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險來源,消除危險。如果在別人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等,造成別人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險時,屬于侵權行為,而非相鄰關系。相鄰一方種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竹木種植人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相鄰關系的種類(2) 來源:未知 作者:佚名 時間:2010-09-26
(五)因通風、采光而產生的相鄰關系
相鄰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須與鄰居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妨礙鄰居的通風和采光。相鄰一方違反有關規定修建建筑物,影響他人通風采光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