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調解鄰里關系糾紛
1. 調解因相鄰土地通行關系引起的糾紛
相鄰一方因受自然條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筑物在鄰人土地或
建筑物的包圍之中,其進出必須通過鄰人土地時,應當允許其通行。這種權利稱為相鄰通行權。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損失的,使用一方要給予賠償。對于歷史形成的公認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隨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確實需要改道的,應征得相鄰人同意。
2. 調解因相鄰用水、排水關系引起的糾紛
相鄰關系人共同使用自然水流時,應當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遠的原則,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流水,影響他方用水或排水。在水源充足時,低地段的相鄰人不得堵水截流,使水倒流,影響高地段的正常排水。當水流不足時,高地段的相鄰人不得獨自控制水源,斷絕低地段用水。否則,他方有權要求拆除堵水障礙和賠償損失。相鄰一方如有正當理由必須改變水的自然流向而影響他人利益時,應先征得對方同意,并適當補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3. 調解因環(huán)境保護關系而產生的糾紛
相鄰一方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囂、震動等妨礙相鄰人生產、工作、生活和休息,違反且不聽勸阻的或有條件排除而不采取措施排除的,應視為侵權行為。相鄰關系人在修建廁所、糞池,污水池、牲畜欄圈或堆放腐爛物、有毒物、放射性物、易燃易爆物、垃圾等時,應該與相鄰人生活居住的場所保持一定的距離,或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對不履行上述環(huán)境保護義務的相鄰關系人,相鄰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對于情節(jié)嚴重,造成重大損失者,可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
4. 調解因鄰地使用相鄰關系的糾紛
相鄰一方因架設線路、埋設管道、電纜等,必須從他方的地上或地下通過,他方應當允許,使用人在事后應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因此給他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適當補償。相鄰地界上的道路、橋梁、水渠、界墻等共用設施,相鄰關系人應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養(yǎng)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其位置,或者據為己有,或者不承擔養(yǎng)護義務。相鄰一方在其土地上營造建筑物或挖坑、挖溝等,應與鄰人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離,或采取必要的防險措施,以免危及相鄰人的財產和人身安全。
5. 調解因相鄰采光、種植關系產生的糾紛
在城市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時,相互間應相隔一定距離,以免影響采光。相鄰一方在其一側栽種植物時,應與相鄰人的土地、房屋保持適當的距離,以免影響對方植物的生長和房屋采光。怎樣調解鄰里關系糾紛(2) 來源:未知 作者:佚名 時間:201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