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初,蘇州市市民左先生因采光權狀告市規劃部門而勝訴的官司卻在要求賠償的行政訴訟中敗訴。江蘇省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據”為由駁回原告左先生要求被告市規劃部門賠償39萬余元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雖說雙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均未提起上訴,但卻由此引發了人們對采光權損害如何賠償這一司法難題的思索。
【案件回放】
法院確認規劃部門發放的規劃許可證違反采光規定 2002年,左先生從開發商的廣告宣傳中,覺得該市城西別墅小區的房子地段可以,環境也不錯,便購買了其中的28幢住宅的期房。然而在2004年接收房屋的時候,問題卻出來了。左先生發現,與其他小區的別墅相比,他的房子樓間距過于狹窄。另一位購買了28幢北面29幢期房的鄭女士也感覺到她這套房子的樓間距和國家規定的標準相差很大。
從蘇州規劃部門發出的該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的附圖中可以看出:28幢房南側是原來老新村5層高的舊樓房,建筑高度為13.8米,兩樓建筑間距為10.97米。28幢房與北面29幢房的間距為11.98米,28幢房北側屋面檐口至29幢房南側室內地坪相對高度10.2米。
在附圖名稱一欄中,蘇州規劃部門注明了“同意按放線圖建造別墅,南北間距1?誜1.2以上……28幢房、29幢房按放線尺寸往北移2米以上……”等內容。也就是說,當時規劃部門已注意到28幢房、29幢房的樓間距偏小,在審核開發商申請時,要求28幢房、29幢房按放線尺寸往北移2米以上。
左先生和鄭女士認為,按照當時《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0年版),南北樓間日照間距系數為1?誜1.2,即居住建筑日照間距至少要等于南側建筑物的1.2倍。這樣,28幢房相對應南面13.8米高的五層樓房,建筑間距應達到16.56米,而附圖上的建筑間距僅為10.97米,即便往北移2米,仍然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采光、通風標準。
據此,左先生和鄭女士與蘇州規劃部門、開發商多次交涉,但均沒有結果,無奈之下只得把蘇州規劃部門及開發商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銷該工程的規劃許可證。法院經一審后認為,被告蘇州規劃部門在頒發規劃許可證時未盡嚴格審查義務,其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涉及28幢房、29幢房的日照間距不符合國家規定。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被告蘇州規劃部門于2002年頒發的該工程規劃許可證違法。
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今年4月,二審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認為,上訴人蘇州規劃部門在房產商提供的本案所涉28幢房、29幢房建筑設計方案不符合《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所要求間距規定的情況下,仍對該建筑設計方案予以認可,發放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盡審核義務,違反國家有關建筑采光標準和日照系數的規定,依法應予撤銷。據此,二審法院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庭審訴辯】
原告要求賠償39萬余元的依據成為爭論焦點
對城西別墅的住戶左先生來說,官司贏了卻沒感到輕松。因為法院判令蘇州規劃部門向房產商頒發的規劃許可證違反國家采光規定,只是確認了蘇州規劃部門和房產商對住宅采光和通風的違規,遠遠沒有達到左先生要求房產商停止對其住宅的侵權。所以,要房產商對其住宅真正做到停止侵權,還必須打第二場官司。
第二場官司怎么打,便成為困擾左先生的一個頭痛問題。
對商品房住戶來說,一般情況下,只有住宅建成后交到住戶手中,住戶才能知道自己住宅的采光、通風是否被侵權。也就是說,當住戶知道自己的住宅采光、通風被侵權,侵權建筑往往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令“停止侵權”又該如何履行呢?
從社會資源有效利用出發,如拆除建筑物,將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且采光受到影響的房屋并非完全不能使用。因此,對采光糾紛,通常采取由妨礙方給予受影響方一定補償的方式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