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之一:以租代售限超過20年
部分開發商很“精”,在簽車位合同的時候會申明車位不能買賣,不簽買賣合同,只與業主簽租賃合同,并且在租賃期限上超過了20年的時候。隱瞞不懂法的消費者,心想我簽訂有租賃合同,管它的呢!
專家律師提醒: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陷阱之二:露天共用場地變車位
小區里的空地,有的時候甚至是綠地,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畫根線就收錢。有的作價賣給業主,有的按月出租。
專家律師指出,由于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陷阱之三:地下車位(庫)重復賣
很多開發商在賣房子的同時也在賣地下車位(庫),可這地下車位(庫)的買賣是否合法,很多業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車位(庫)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么開發商就無權出售。換句話說,賣房子的時候已經把地下車位(庫)的面積分攤到每個業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過錢了。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庫)賣給業主,就是重復收錢。
專家律師指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因此若不能辦理產權,車位(庫)買賣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買到手的只是一張白紙。
專家律師提示:這類的地下車位(庫)辦不了產權證,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嚴格地說屬于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托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陷阱之四:人防工程偷著賣
沒有分攤的地下面積是不是都可以賣呢?當然不是。有的地下車位(庫)屬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
專家律師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所以,購買車位的時候,眼睛一點要放亮些喲。
陷阱之五:拓展車位(庫)黑著賣
還有一種非常嚴重的現象是在規劃許可證上沒有載明的,開發商為了謀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間而拓展改造成的停車位(庫),這種停車位沒有計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積之內,也無法取得產權證。
專家律師提示: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也無權擅自處理這些車位(庫),它們也應該屬于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
專家律師提醒,無論地上車位(庫)還是地下車位(庫),是否可銷售的惟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根據有關規定,產權證可以單獨核發也可以和購買商品房合同合并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想要購買停車位的消費者,一定要看想購買的車位是否有產權證,以及土地使用權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