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用房被開發商賣掉了
業委會訴請折價款購房獲支持
小區的物業用房竟然被開發商作為商品房賣掉了!業委會在訴請恢復被駁回的情況下,又以支付折價款購置物業用戶為訴請將開發商告進法院。日前,閔行區法院作出上海某實業發展公司在小區附近購置與原物業用房面積、單價相近的房屋兩套,交華麗小區業委會,如逾期不履行,則有實業公司支付折價款426萬余元,由華麗小區業委會自行購買作為物業管理用房的一審判決。
要求折價購置物業用房
2001年8月17日,區規劃局頒發許可證,許可建造華麗小區商品住宅。在核準圖紙中載明,該小區有兩套房屋為物業管理房。除上述商品住宅外,批準建設的工程項目還有商場、地下室、室內車庫、地下人防車庫、老年活動中心、水泵房、農貿市場等公建配套用房。2002年至2004年期間,開發商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將原系物業用房的兩套房屋賣掉。2007年6月,華麗小區業委會成立,小區物業公司在非機動車庫中辦公。為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業委會于去年4月起訴要求將兩套已賣房屋恢復為物業用房。法院以上述房屋已實際轉讓,受讓人合法權利應受到保護為由駁回了訴訟請求。嗣后,小區業委會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決議要求如不能恢復上述房產為物業用房的,開發商應以給付以市場價折價賠償。故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現要求判令開發商將面積250.88平方米的兩套物業用房予以恢復或支付購買物業用房的市場折價款476萬余元。
辯稱在別處已有相關用房
開發商不同意訴訟請求。稱兩套房屋的性質均為可銷售房屋,并非物業用房。華麗小區業委會對規劃許可的認識有錯誤,其實在規劃時是沒有物業用房的存在,華麗小區只是當地大型小區的一部分,華麗小區在一街坊,而物業用房設立在四街坊。本公司不但繳納了公建配套費,里面包括了物業用房,且取得了住宅的銷售許可權利。另外,華麗小區業委會的訴訟請求,法院已作處理,故應裁定駁回。另外,本公司不是爭議房屋的開發商,僅是參建商。設計施工圖沒有物業管理用房。依據上海市標準一街坊沒有單獨設立物業管理配置的要求,華麗小區業委會不具備享受賠償的主體資格。
規劃許可證所規定應予執行
法院認為,區規劃局系受開發商申請,向開發商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除了開發商之外,其他人不享有該許可證確定的開發建設的權利,故開發商辯稱其不是開發商,明顯與事實相悖,不予采信。開發商作為華麗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有義務為小區提供配套物業管理用房。在其向規劃局提交的設計圖上,明確有物業管理用房兩套,在施工圖經規劃局核準后,就成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組成部分,開發商不得隨意更改規劃圖紙,正如開發商在庭審中陳述的一樣:“小區配套設施功能的制定是規劃局說了算,開發商沒有權利去更改”,故開發商應當根據規劃要求提供配套物業管理用房作為小區物業公司辦公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現華麗小區業委會要求開發商履行交付物業管理用房義務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判決駁回業委會的上述訴訟請求,并非業委會之訴于法無據,而是爭議房屋已售,只是為了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才駁回了訴訟請求。現業委會要求折價賠償,不存在重復訴訟,開發商要求駁回訴請之主張,與法不符,不予采信。綜上,業委會要求開發商折價賠償購買物業管理用房費用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經評估,結論為涉案房屋單價為每平方米1.7萬元。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