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小區車庫車位糾紛與爭議
隨著私家車的激增,小區車庫車位糾紛頻頻發生,車庫車位問題成為社會熱點。現實生活中遇到的車庫、車位糾紛與爭議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因車位、車庫的權屬產生的糾紛
該類糾紛應該是數量最多的糾紛,產生糾紛的原因非常復雜,如最常見的開發商在未滿足小區業主需求的情況下,高價將車位出售、出租給第三方導致的糾紛;又如開發商將本屬于小區共有道路或其他場所改成車位,卻又向業主收取停車費導致的糾紛,再如開發商為業主購買停車位,享受停車服務設置各種人為障礙所導致的糾紛等等。
盡管車位、車庫的權屬問題歷來是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一大矛盾焦點,而將小區車位、車庫單獨出售或出租則是開發商普遍的做法。多年來,業主因此狀告開發商的案例屢見報端,但由于種種原因,此類訟案中業主勝訴的情況一直少有所聞,很大程度的原因在于當時尚未有《物權法》對此問題進行規制。
(二)關于優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產生的糾紛
根據物權法第74條規定,小區內規劃用于停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應當”在法律上同“必須”的效力基本一致,只是后者更有強調的意味。“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對開發商有強制性,意味著即便開發商擁有對車庫的所有權,但只要小區內業主對車庫的需要還沒有滿足,開發商就不能將車庫賣給他人。即使已經出售,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亦屬無效合同。因此,只要業主不明示放棄,開發商就無權將車位、車庫賣給外來者,因此,如果開發商在未滿足小區內業主停車需要的情況下將小區內車位賣給業主外的人,業主可以基于該項規定提起訴訟,該糾紛也應該適用為車位、車庫糾紛這一案由。
(三)業主之間因車位、車庫所有權及使用中發生的糾紛
在建筑區劃內,停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應當只限在開發商與住戶之間約定所有,并只可在小區住戶之間進行轉讓,而不宜轉讓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第三人。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小區由于外來人口過多而導致的人員流動大,不安定因素增多等問題。如果該小區內業主將車位賣給非小區的住戶,則小區業主或業委會可以提起訴訟。
《物權法》并沒有對停車位、車庫的用途作過多的限制,因而如果小區業主通過購買、獲贈或者租賃等約定方式取得了對某一停車位、車庫的所有權,但如果在行使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過程中妨礙了其他業主的權利,則權利收到損害的業主可以提起訴訟。關于小區車庫車位的糾紛與爭議問題(2) 來源:未知 作者:佚名 時間:2010-09-27
(四)關于老車位、車庫問題引發的爭議
因《物權法》有關車位、車庫的規定,只適用于2007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的車位、車庫,而不適用于此前所建成的,包括房改房和老小區。關于《物權法》實施前已出售的小區內的車位、車庫,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2007年3月12日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對此作了明確界定:“車位、車庫的歸屬,在本法公布前,有些地方的做法與草案規定不一致,本法公布后,對過去的問題,應當按照當時的規定或者約定處理。”審議報告和《物權法》有同等的效力,因此,老車位、車庫問題不應適用《物權法》的規定,而是適用《物權法》頒布前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種規定,或當時的約定。因此,法院在接待此類糾紛時不應按照車位、車庫案由收案,而應按照合同糾紛受理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