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綠地可以成為停車場嗎
案例:
日前,在東陵區某樓盤買房的孫女士向言言求助,說自家的窗戶原本是朝向園區中的大面積綠地的,現在綠地卻被開發商改作了停車位。孫女士說,這些停車位與她家窗戶的距離也就三、四米遠,雖然開發商對這些停車位沒有收取費用,但是大量的尾氣污染和噪音污染還是讓她難以接受。
律師解析:
針對公共綠地被私自改為停車場這一問題,律師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也就是說,小區內公共綠地是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應由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決定綠地的用途以及是否將其變更為停車位。開發商如果沒有征求業主意見,就私自將其改為停車位,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另外,律師表示,如果開發商在房屋宣傳資料上明確載明某地段為公共綠地,而這一規劃又對購房者的購房行為產生了一定的積極影響,卻在其后變更為停車位的,屬于開發商誘導性宣傳,開發商還需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針對公共綠地改為停車位后的收費問題,于律師分析說,公共綠地系全體業主共有,將其更改為停車位后的權益也應由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決定,因此是否收費應由全體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議決定,而開發商無權決定。如果開發商收費,業主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返還所收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