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城市里高樓林立,而樓頂上大都立著廣告牌,吸引商家投放廣告。昨日,家住渝北區的范小姐投訴稱,所住小區在樓頂安裝廣告牌,每年都在收錢,但這些錢卻去向不明。律師稱,樓頂廣告牌產生的收益,全體業主都有份。
昨日中午,記者來到范小姐所投訴的渝北區華都小區。只見8樓樓頂矗立一大型的廣告牌,將樓頂圍成一個半圓。該小區處于松樹橋立交橋中心地段,位置很好,很遠的地方都能看見。范小姐稱,一到晚上,廣告牌就發出很強的燈光,讓自己休息不好。
廣告牌上天天都有廣告,肯定會給錢,但自己從來沒有得到過。
同住華都小區的王先生說,樓頂打廣告肯定要交錢,收益就應該歸全體業主共有,但是業主們從不知道所得收益用在何處。
同住該小區的羅女士望著對面小區樓頂上很大一幅醫院廣告告訴記者,廣告矗立在樓頂上或者張貼在墻上并沒有影響她的正常生活。“但是,如果廣告能帶來效益的話,我想應該是歸業主所有。”羅女士說道。
對于業主普遍關心的廣告收益去向問題,華都小區物管處負責人蹇經理稱,樓頂廣告牌的所有權已經由開發商轉讓給物管公司,這是經過小區業主同意的。從去年開始,廣告牌被廣告公司承包,每年他們支付給物管公司8000元,物管公司留取5000元,剩余的3000元已交給小區的業主代表。
針對小區業主反映強烈的沒有分到錢問題,蹇經理稱,聽說3000元是業主代表留下來沒有分發給業主,是想等到小區主水管需要更換、化糞池需要清理等需要用錢的時候,再把這些錢用在“刀刃”上。
記者調查發現,許多小區的樓頂上都豎立著廣告牌,各式各樣,五彩斑斕。據了解,住宅小區樓頂上豎立的廣告牌絕大部分是被廣告公司買下,由開發商或者物管公司收費。但記者在走訪中了解到,大多數業主都不清楚該項收益的去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0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76條第7款: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均由業主共同決定。
律師答疑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徐來慶律師認為,小區樓頂廣告牌的收益應該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
徐來慶律師稱,業主在購買房屋時,在其購房價款中已包括公共建筑的分攤價款,那么購房人應是公共建筑的產權共有人。住宅的樓頂作為該樓房的公共建筑部分,其產權應屬于該樓房的各產權人。那么,開發商在樓頂上搭建廣告牌,開發商或者物管就需要征求全體同意后才可以進行。經營所得利益,應與全體業主按約定的比例分成。樓頂廣告牌收益歸誰所有?(2) 來源:未知 作者:佚名 時間:2010-09-14
如果業主把樓頂使用權處置給開發商,開發商才可以豎立廣告牌,其收益才歸開發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