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搭建“私家花園”惹爭議
晨報訊 業主為了綠化居住環境,在屋頂私自搭建花園,不僅種植大量花卉樹木,還加裝水斗、木柵欄等物,此舉引起樓下鄰居不滿。由于雙方爭執不下,最終翻臉鬧上法院。日前,靜安法院對這起鄰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對樓下鄰居要求樓上業主拆除屋頂花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朱某住在某小區頂樓,屋里有一扇門通往側面平臺,平臺下方即為徐老先生的房屋。去年1月,朱某在平臺上搭建花壇種植植物,還鋪了地磚和木格板,安裝了水斗,并在通風口加設有空隙的木柵欄,此舉引起徐老先生的強烈不滿。同年5月,徐老先生訴至法院,稱朱某在自家屋頂上改建私家花園,加大了屋頂負重。為了澆灌花卉樹木,朱某加裝了水管水斗,這也會帶來房屋滲漏的隱患。此外,朱某還用木柵欄封住大樓的通氣管道口,拆除屋頂的避雷系統,該搭建屬違章建筑,應當予以拆除。
朱某辯稱,該搭建位于自家房屋的側面平臺,房屋買賣合同補充條款明確規定自己對該平臺享有獨立使用權。該搭建并非違章建筑,且在民事訴訟中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違章建筑就應當拆除,對違章建筑的認定和處罰屬于行政執法或行政訴訟范疇。至于徐老先生提及對混凝土、泥土、石板等建材損害房屋的異議,他并無證據證明屋頂負重超設計指標。此外,水斗不會造成屋面的漏水,排風口外安裝了木柵欄,不會影響通風,避雷帶的功能也正常。
經朱某申請,法院委托市避雷裝置檢測站對平臺上避雷帶功能是否正常進行檢測,結論為合格。經法院釋明,徐老先生變更訴訟請求,要求朱某拆除搭建的花壇、通風口的木柵欄、水斗和地磚上的木格板。
法院認為,徐老先生因相鄰關系糾紛提起本訴訟,應對朱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相鄰妨害承擔舉證責任。徐老先生認為側面平臺的搭建會給自家屋頂承重造成損害,但卻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他還認為,木柵欄等搭建物違反了建設部制訂的裝修管理辦法和物業管理規定,屬于違法搭建物,然而該搭建是否屬于違法以及對違法建筑物的處罰并非本案處理范疇,徐老先生可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