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意開發商物業管理,僑×苑業委會另請高明接管公共物業,引發官司
游泳池、停車場等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產權歸誰所有呢?是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甚至業主?業主委員會通過公開招標挑選的物業管理公司能不能進駐管理?前日,廣州首宗住宅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案在白云區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市僑×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僑×公司”)和僑×苑業委會“對簿公堂”:原告開發商認為,小區公共設施是他們出資建設的,理應享有產權,業主強占這些設施是侵權行為。
狀告業主侵占公共設施
僑×苑是僑×公司于上世紀80年代末興建的樓盤。據業主反映,他們自1990年相繼入住后,小區物業管理一直由僑×公司管理處負責。對于沒有物業管理資質的管理處,業主相當不滿。
2001年11月28日,僑×苑業主委員會成立。“當時,小區停車場沒人管,很多公共設施被管理處鎖上了,不讓居民使用”。12月24日,業委會通過公開招標,選定廣東華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1日進駐僑×苑,接管開發商管理小區的公共物業等場所。
據介紹,1月1日,業主代表打開游泳池等小區的公共設施,遭開發商反對,雙方因此爭吵,開發商當日還報警。當地派出所認為這是民事糾紛,沒作處理。隨后,雙方矛盾激化,1月7日,開發商向白云區法院起訴,狀告僑×苑業委會侵權。
僑×公司認為,1月1日,華信物業公司受僑×苑業委會委托,強行進入物業權歸僑×公司所有的郵政所、停車場、游泳池、室內停車值班室,私自更換鎖,停止開發商對其室外專用停車場的收費,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小區內的俱樂部、游泳池、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產權應為開發商。
配套設施是“免費午餐”?
僑×苑業委會表示震驚,他們認為,小區的俱樂部、游泳池、停車場等屬于公建配套設施,應屬全體業主的公用場地,而不是開發商的。
僑×苑業委會代理律師認為,開發商取得用地時簽定的《廣州市國土使用權有期有償使用合同書》規定,無償提供的公共建筑:100平方米的文化站,400平方米的托幼所等,產權歸政府,由市房管局管理;建筑面積為50平方米的公廁及100平方米的垃圾集散點交環保部門管理,其余配套設施交由有關專業管理部門管理。“無償”就是要求開發商不占有、不使用、不收益、不處分,無償交由小區業主使用。
僑×苑業委會認為,房價里面已經包含了公共建筑的建設費。按《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監督公用設施、設備、場地的使用和維護”是業委會的職責權限之一,業委會打開門鎖開放給業主使用,并授權華信公司管理,并無不當之處。
但僑×公司認為,停車場、游泳池具有營利性,不屬于“無償提供”的范疇,售樓合同書中,也只說,這些公共設施是“方便住戶和訪客使用”,并沒有提這些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
對此,僑×苑業委會認為,開發商和他們爭公共設施所有權,主要是想在將小區的物業管理移交之前,能將小區的公共設施出租。他們向記者提供了一張原僑×苑管理處2001年7月30日發的《小區物業管理移交項目及要解決的問題》,其中,俱樂部場地出租、游泳池場地出租、一號停車場場地出租等希望“每月付款”,俱樂部器械轉讓、游泳池器械轉讓等要求“一次性付款”。
該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