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區停放車輛被損壞,物業公司承擔什么責任?
停放在小區車輛被盜或損壞,物業管理企業是否有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機動車停放人和物業管理企業與停車管理單位訂立停車管理服務合同,因物業管理企業未按合同履行義務而造成車輛被盜或損壞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民事責任。機動車停放人和物業管理企業雖然沒有簽訂合停車服務管理合同,但是停車人能舉證物業管理企業履行公共秩序維護服務有瑕疵的,可以與物業管理企業交涉,要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反之,物業管理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
2.小區內的車輛停放收益如何處理?
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車輛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主要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共用部分的維修養護,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車輛在非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歸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
3.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設施有何具體管理規定?
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停車設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等)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應當出租,不得閑置不用。
停車位要轉讓的,受讓對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租用停車位的業主享有該車位的優先購買權。
停車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出租時,租賃雙方應在停車位出租合同中約定:當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時,出租人可終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車位。但出租人應在終止合同前二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4.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停車管理服務的基本要求包含那些內容?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停車管理單位(以下合稱停車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車管理服務:
(一)遵守本市停車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相關停車管理的約定;
(三)制定停車管理制度,包括停車管理單位的職責、停車位和臨時進出車輛停放的管理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四)地面、墻面設立交通標識,引導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
同時,《規定》還明確,車輛停放人可以與停車管理單位訂立停車管理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車輛停放人對停放的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5.小區內的機動車停車費收取有何規定?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暫行規定》對車輛停放收費標準的規定有:
(一)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停車設施向業主、使用人出租的,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二)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在全體共用部分停放收費的,參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停放收費,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三)停車收費應當出具專用憑證。
對臨時進出車輛停放實行收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在車輛進門時發放臨時停車憑證,出門時驗證放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不得收費
6.車主在小區內亂停車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此引發了不少矛盾,請問機動車停放人在小區內停放車輛應遵守那些規定?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了機動車停放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和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聽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車輛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車位,不得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規定或者約定交納車輛停放費用。
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影響住宅物業管理區域道路暢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車管理單位可以按照停車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或者業主大會決議進行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