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知道的一些有關小區公共收益并物業私吞,業主維權指南,業主應該留意小區公共區域的收益,爭取屬于自己的利益。
委員建議出臺政策讓公共收益不再被物業悄悄“截留”;法官代表拿出“標桿判例”提醒業主維權
在今年春節前夕,外地的一個居民小區給業主發“紅包”的新聞,引起了來自鎮江的省政協委員蔣某程的關注,而這所謂的“紅包”其實就是該小區在年底結算了電梯廣告、車位出租等收益后,給業主的分紅。在小區已經住了5年的蔣某程對比發現,他們小區不僅沒有發過“紅包”,就連起碼的收益明細他都不知道。為此,今年兩會上,蔣某程打算提出建議,相關部門應該制定細則,明確公共部分年底收益“分紅”原則。
這些都屬公共收益
1小區公共區域內的廣告收益,如戶外廣告、轎廂廣告等。
2小區公共區域的停車位收益。
3小區公共區域內租賃的攤位收益。
實地調查
小區60多部電梯年廣告收益12萬,可從沒分紅過
“我們小區的居民樓都是小高層,電梯內花花綠綠的廣告也是沒斷過,這些收益其實應該歸業主呀。”省政協委員蔣某程坦言,自己關注這小區公共區域的收益分配問題,是緣于外地的一篇新聞,該新聞的內容是,在去年年底,這個小區的居民歡歡喜喜地收到了物管發放的紅包,而紅包的錢則來自于當年度包括車位收入、廣告等項目的收益。
看了這篇新聞之后,蔣某程對比發現,自己小區內的廣告也不少,車位也停得滿滿的,可為啥就沒見過自家的物業公司發紅包的好事呢?詢問了物業公司之后,對方的答復也很簡單,他們作為小區的管理方,有權力經營小區內的廣告,而且作為物管,本身的管理成本就很高,光靠物管費是要虧本的,因此這些小區公共部分的收益自然得給他們用來補貼成本,防止入不敷出。
面對物業公司的解釋,蔣某程委員卻有些不認同,不過讓他犯愁的是,由于找不到相關的法規“撐腰”,物業公司依舊顯得很強硬,而小區業主委員會也顯得有些難辦。
蔣某程委員在調查中發現,在當地被調查的小區業主中,有至少8成的業主表示不知道小區公共物業收益這回事,余下的受訪者雖然表示知道,但都不清楚這些收益歸誰所有。
記者昨天來到位于城東的一家樓盤探訪,發現該小區共有10棟居民樓,共30個單元,每個單元設有兩部電梯,每部電梯內都有商業廣告。記者隨后以廣告公司業務員的身份與該小區的物業公司取得聯系。物業人員表示,該物業管理區域內一共有60多部電梯,每部電梯的廣告承包費一年為2000元錢,如果要在小區的其它位置增設廣告標識,可以打包賣,價錢可以適當便宜。
60多部電梯,每部電梯的廣告承包費為2000元,60多部電梯一年共獲得廣告收入120000多元,如果按照該小區每平米1元的物業費、以及每套住房100平米面積計算,差不多可以免去120戶小區居民一年的物業費,然而實際上,在該小區記者碰到的居民,都從未被告知,物業費可以有優惠的通知,顯然這些錢全部都歸了物業公司的收入項目。
舉案說法
3年近600萬公共收益過半歸全體業主,無錫有“標桿判例”可循
“其實,《物權法》規定,小區規劃區以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屬于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相關廣告收入應全部歸業主所有。如果物業公司對小區廣告履行了維護保養義務,在相關業主或業主大會的同意下,物業公司可獲得維護保養廣告而產生的利益,但這絕不是全部的廣告收益。”來自無錫一家法院的人大代表,昨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們去年就曾經審判過一起小區公共部分收益的案例,而最終小區全體業主獲益數百萬元,相信該判例最后能變成全國范圍內處理同類案件的“標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