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9年仍不見房產證,而開發商被取消資質失蹤,業主無奈將貸款銀行推上了被告席。因為,對方簽定的《房產按揭貸款合同》中約定,“《房產證》由發展商等辦妥后交由銀行保管,購房者還清房貸后,銀行將《房產證》及房產買賣合同退回。”購房者阿燕根據此約定認為銀行違約,要求其退還10萬元貸款及利息。前日,天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并擇日宣判。
發展商失蹤買房9年無證
1997年,阿燕一家看中了白云區廣園西路的樓盤翠*閣,購買了45平方米的一房一廳,總房價近17萬元,她以房屋做抵押向某銀行廣州天河支行貸款10萬元,按揭5年,月供2173.2元。
1997年10月,阿燕一家入住新居。2000年,因發展商延遲交樓3個月和遲遲拿不到房產證,阿燕將發展商告上法庭,同年法院判決開發商延遲交樓賠償2000元,并敦促開發商盡快辦理房產證。然而其后,發展商因故被取消了開發資質,不知所蹤。
2002年,阿燕按貸款合同付清全部房貸。但房產證仍不見蹤影。如今,阿燕不想再讓“10歲的兒子和父母擠在一個房間里”,想賣掉房子換大的,但“沒有房產證賣也賣不了”。
狀告銀行違約需還房貸
當初,阿燕和貸款銀行簽訂《房產按揭貸款合同》中曾約定:“《房產證》由發展商等辦妥后交由銀行收執和保管,在阿燕承擔有關費用后,銀行撤銷合同中對房產的抵押,并退回抵押房產之《房產證》及房產買賣合同。”銀行的“承諾”一度是阿燕的定心丸,然而她付清房貸后,才知道銀行根本沒有《房產證》,自然也就無法履行約定中的“退回抵押房產之《房產證》及房產買賣合同”。
阿燕覺得被銀行欺騙和誤導了。她認為,銀行不僅未督促發展商辦房產證,甚至沒有核實發展商的資質,在得知發展商沒有為其辦理房產證后也未及時通知業主。既違反了告知義務,又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訴至法院請求銀行返還已付購房貸款10萬元整以及利息。
銀行稱無義務辦房產證
前日庭審中,雙方焦點集中對合同中此條款的理解上。銀行方面認為,銀行是金融機構,沒有權利和義務為抵押人辦房產證。此外,買賣合同和貸款合同非主從合同關系,要求銀行承擔責任沒有道理。
此案將擇日宣判。
南方劍律師事務所張曉偉律師認為,現在房屋買賣中,多見的是業主和發展商之間的產權糾紛。而這種業主告銀行的案例非常少見。作為個案,本案的審理對加強銀行等貸款機構的責任,保護購房者這一弱勢群體,減少居高不下的商品房買賣糾紛,都有著重要意義。
張曉偉律師說,目前像這種比較特殊的借款合同——依托于買賣合同的借貸,缺少專門的法律加以規定。因此他建議,消費者買房應從幾個方面預防此類糾紛:
1、購房者在付款時要認真審查發展商的資質,這也是購房者簽合同時應該著重注意的事項。
2、購房者在付款過程中,隨時查詢自己所交的錢的流向,是不是都在房屋特別款項之下。
3、隨時關注自己所購房屋的進展,比如它的產權辦理情況等。由于現在市政信息公開,市民可隨時查詢,以免中途出現意外狀況,導致錢權兩空。
最后,張律師說,時下比較流行律師陪購方式,即購房時,律師協助業主審查合同,可預知風險,避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