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開發商應盡辦證義務而未盡,開發商即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政府行政行為等所造成的原因,卻不能一概認定為是開發商的原因,由開發商承擔責任。以下幾種情況就不能認定為開發商的責任:
1.政府行政行為所造成的第三人原因。由于權屬登記相關法律規定滯后,政府相關權屬登記管理制度長期相對不規范,造成提供了相關資料,卻因政府行政行為至使辦理房產證的時間過長。
2.不可抗力原因。審判實踐中對不可抗力原因的理解在于:一是原因系非開發商所能預見、避免或克服的;二是該不可抗力原因對于開發商履約已造成實質上的影響,即存在導致開發商無法履行辦證義務的因果關系。
3.買受人原因。當買受人存在不按約交付房款、拒不履行相應辦證義務時,根據合同法關于不安抗辯權及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等之規定,開發商逾期辦證具有相應的免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