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雙方協商好后,到期卻延期交房,違約方要負什么樣的賠償責任呢?下面以深圳房地產買賣的有關違約規定來做相關說明:
一、延期交房違約金的時間計算
1、起算時間:一般都按購房合同所明確的入伙日期
2、截止時間:(1)根據深圳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印制的《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的規定,賣方需領取《竣工驗收證書》后才能交付房屋。但是因國家 相關法律制度已調整,深圳已改《竣工驗收證書》制度為備案制度,因而以竣工驗收書時間為標準的計算方法與實際有一定誤差。
(2)根據建 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實踐中一般是在主體工程竣工,通過工程質量驗 收(由開發商自行組織驗收)及消防驗收后,就視為具備了交付條件;如有電梯、燃氣管道的還同時有電梯準用證和燃氣管道工程驗收證書,在此條件下則以賣方發 出的入伙通知書的時間為準。
二、延期交房違約金的金額計算:
《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規定,“賣方不能按約定時間交付的,每延一日應向買方支付房款總價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實踐中一般雙方都按此約定,而一旦有糾紛,司法機關的判決一般有三種可能:
1、認為該違約金標準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約定,根據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則,予以支持;
2、經申請審查后認為違約金為高,予以減少,調整為每天萬分之三。
3、經申請審查后認為違約金為高,予以減少,調整為按購房款計算的同期貸款利息。
三、延期交房引起買方損失的計算
如果賣方按期交房,買方就可以按合同約定的日期自用或出租房屋,這部分利益可用房子的租金利益來衡量,一般是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來確定。
四、可預見規則在延期交房的法律適用
《合同法》113條規定的可預見規則的限制,即違約方賠償的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諸如子女上學等問題,除非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明確告知賣方其購房的目的,否則此方面的損失不具備可預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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