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狀告的是位于武昌中南一路的嘉*園大廈。據楊女士稱,2006年11月30日,她出資50萬余元在這里買一套小復式住宅。合同約定2007年11月30日前交房,如逾期,由開發商按日向業主支付已交房款萬分之一點二違約金。
但直到2008年4月8日,開發商才登報通知交房,當楊女士前往辦理收房手續時,發現交付房屋沒有辦理建筑竣工備案手續,遂拒絕領房。直到7月24日,開發商在辦完手續后,才再次登報聲明辦理產權證。
在此期間,楊女士等67戶業主將大廈開發商武漢市華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開發公司在手續不完備情況下登報通知交房,不符合合同約定,實際交房時間應是7月24日,扣除停水、消防驗收、雪災等不可抗力延期天數,公司共逾期交房179天。
該案一審業主勝訴后,開發商提出上訴。武漢中院二審對8戶業主的賠償金調動后,67戶業主總計共獲賠償金6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