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鑰匙是否等于交房
交鑰匙是否等于交房?目前法律界存在多種意見。有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開發商交了鑰匙,房屋已由消費者占有,可視為交付。消費者要追究開發商的逾期交付責任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對房屋的轉移占有,應該是對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占有,而不能以商品房鑰匙的交付為標準,如果是這樣,開發商在房屋還沒有蓋好的時候就將鑰匙交付消費者是否就是交付了呢?我認為,接收尚未通過綜合驗收的商品房,不僅會給消費者維權帶來難度,還會存在其他一些問題,一是該商品房可能會存在著質量瑕疵、配套設施不到位等;二是“三證”無法辦理,并因此導致房屋不能抵押、轉讓等。
故此我認為:在拿鑰匙前一定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查看有關證件,主要是《綜合驗收合格證》、《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測繪成果表》。交付時開發商如果不能提供《綜合驗收合格證》,消費者可以拒絕接收房產,并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如果合同約定的交付期已到,樓盤尚未通過綜合驗收,開發商通知可拿鑰匙,而消費者又急等入住的,那么,在辦理交房手續單上最好聲明:因該房屋未經綜合驗收,交付日期以該樓盤通過綜合驗收日期為準。
二是實地查看。開發商在交付房屋前雖已通過了有關部門的綜合驗收,但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不表明開發商所交付的房屋一定符合其與消費者所簽合同的約定。為此,消費者在接收房屋前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驗收,包括房屋的建筑質量(如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是否有滲漏等)、空間尺寸、室內設施、室外環境、公共設施質量等。如果發現所交付的商品房和小區配套設施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以書面形式向開發商提出異議。因開發商對商品房或小區配套設施進行修復整改而導致逾期交房的,消費者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