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一般均約定有交房時間,但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仍十分普遍。當業主遭遇開發商延期交房時,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雙方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的約定有違約責任的,則根據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2、如合同沒有約定的,則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的規定,可作如下處理:
(1)、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業主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的,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2)業主可以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違約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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