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區合法建的房屬投訴范圍
《辦法》稱,房屋安全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電話、信函、來訪等形式反映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鑒定、危房治理、白蟻防治及房屋安全監督管理等問題的活動。
適用于本市主城區范圍內合法建造的房屋,因建設或使用過程中發現有關房屋安全問題,均屬投訴范圍。
海口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安全投訴處理工作;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安全投訴處理工作;海口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房屋安全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負責承擔房屋安全投訴處理的具體工作。
多人投訴的應推選代表不超過5人
投訴人采取來訪形式提出投訴的,應向房屋安全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如實告知相關情況,并按要求填寫《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訴登記表》。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的,代理人應向房屋安全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出具書面委托書和其他有關身份證明材料,多人來訪提出同一投訴事項的,應當要求來訪人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5種情況不屬于投訴受理范圍
海口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房屋安全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接收有關房屋安全投訴后,應對投訴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出具是否受理意見。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房屋安全投訴受理范圍:
(一)已經進入司法訴訟或仲裁程序;(二)采用匿名或不具實名投訴的投訴材料不真實的;(三)房屋安全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已經受理但尚未超過處理期限的重復投訴;(四)經濟糾紛;(五)其他不屬于房屋安全范疇以及依法不屬于投訴處理機構職責范圍的投訴。
投訴處理可按以下途徑擇一適用
自行協商:投訴雙方可就投訴問題自行協商解決。
機構調解:投訴雙方就投訴問題可向房屋安全投訴處理監督機構申請調解,房屋安全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應組織相關房屋安全責任人進行調解,并出具《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訴處理調解意見書》。當投訴雙方就投訴問題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投訴雙方不接受房屋安全投訴處理監督機構的調解意見,房屋安全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出具《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訴監督終止調解書》,終止調解。
法律途徑:投訴人可就房屋安全問題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應在受理6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認真履行房屋安全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提出的調解意見,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問題整改后,向房屋安全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提交《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訴問題整改完成報告》。
投訴人對房屋安全投訴處理監督機構首次調解不滿意且仍存在異議的,房屋安全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應安排再次調解。經再次調解無效,房屋安全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出具《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訴監督終止調解書》,并明確終止調解理由。
房屋安全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對受理的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論證、檢測、鑒定時間不計算在內)。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經受理投訴的房屋安全投訴處理監督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投訴人及相關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