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的朋友開一餐館,結果服務員為客人服務時,突然一塊約5.5至10厘米厚不等的水泥塊從天而降,砸中了頭部,住院治療34天后,支出了三萬多元才基本傷愈出院。這塊水泥塊是該餐館正上方八樓房屋的下飄窗板外側掉落,水泥塊脫落后在降落過程中碰撞了樓下住戶的雨棚后碎成數段,最終砸穿餐館外經營用的大傘后擊中服務員的。
該大廈于2005年12月份竣工驗收。2010年11月,某建筑工程公司曾對包括該大廈的外墻、雨棚等進行整改,2011年7月竣工驗收。開發商說該大樓已竣工驗收并已過質保期,那餐館老板有權要求開發商和裝修公司賠償呢?
重慶 王女士
答:開發商的房屋質量不合格與建筑公司對水泥塊脫落部位施加不利影響的行為,構成了共同侵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脫落的水泥塊若為飄窗板的一部分,則應為鋼筋混凝土構件,若為外墻抹灰則其厚度明顯超出行業規范要求,由此可見脫落水泥塊的建筑部位存在質量問題。
開發商舉證證實該大樓已竣工驗收并已過質保期,但該證據并不能免除其對該大樓建筑質量的瑕疵擔保義務,且不能證明脫落水泥塊建筑部位不存在質量問題。飄窗板外側水泥塊脫落主要原因在于建筑質量不合格。建筑工程公司對該飄窗板外側脫落的水泥塊部位進行過整改施工,其未能舉證證明其施工行為未對脫落水泥塊的建筑部位造成不利影響。
餐館老板在餐館外的人行道上占道經營,加大了員工小趙被脫落物砸傷的危險性,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