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建筑法》總共有85條,提問涉及的是《建筑法》第80條的問題。80條全文:“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人要求賠償?!焙侠硎褂脡勖?,這又叫設計年限,或者叫建筑物的安全耐久使用年限。這個年限為不少于50年,其依據是1987年這個規則。當時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布的《民用建筑設計規則》第1條第4款規定的設計年限。規定的設計年限又叫安全耐久使用年限。具體是:農村磚木結構建筑不少于30年,城鎮的磚混(磚和混凝土)結構建筑不少于50年,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不少于70年,鋼結構建筑不少于100年?!督ㄖā?0條講的合理使用期間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主要是指地基和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那么,具體分析還包括工程保修的各部位的合理使用壽命,《建筑法》第62條規定了建筑物在保修年限內應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的原則,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具體規定建筑物一般部位即裝修工程和管道工程等為不少于2年,重要部位包括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間、墻角和衛生間為不少于5年。在這不少于2年、5年期限內,因為工程質量造成的損害,有權向責任人要求賠償,這個有權人是房屋使用人,或者委托建造的所有人即開發商。法條里沒有具體說責任者主體是誰,但這指的有權人是施工質量相對方,就是買了房子的使用人,或者說買了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質量缺陷的責任人法律本身沒有說就是施工單位,他有可能是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當中任何一個,或者是幾個。工程質量往往是混合過錯,有設計原因,也有施工原因。所以,法律規定沒有說是什么人,我理解要確定責任人只能通過鑒定或者評估來確定誰有責任,誰是責任人有責任就應當賠償。至于所提問題中還涉及什么是質量缺陷,質量缺陷有地基和主體結構方面的根本性缺陷和非地基和主體結構的非根本性缺陷,好比供銷合同說是表面的和隱蔽缺陷的區別,內在的和外在的區別。這個質量缺陷,如果是地基和主體結構的,則是根本性的、是內在的、是隱蔽性的缺陷。除此以外,裝修、一般土建工程,都是非隱蔽性的、是一般的質量缺陷。兩種不同的質量缺陷的法律后果,承擔的責任也是不一樣的。質量缺陷最為嚴重的是質量不合格達到不能安全使用的程度,即危險房屋,那就可能要炸掉或者拆除。如果被評為危險房屋不能使用的,整個工程造價不能計算以外,還要賠償發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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