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由建設部房地產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上海市房地產科學研究院負責管理,重慶市土地房屋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
1總則
1.0.1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確判斷房屋結構的危險程度,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確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險性鑒定。
1.0.3危險房屋鑒定及對有特殊要求的工業建筑和公共建筑、保護建筑和高層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險性鑒定,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符號、代號
2.1符號
房屋危險性鑒定使用的符號及其意義,應符合下列規定:
Lo——計算跨度;
h——計算高度;
n——構件數;
ndc——危險柱數;
ndw——危險墻段數;
ndmb——危險主梁數;
ndsb——危險次梁數;
nds——危險板數;
nc——柱數;
nmb——主梁數;
nsb——次梁數;
nw——墻段數;
ns——板數;
nd——危險構件數;
nrt——屋架榀數;
ndrt——危險屋架榀數;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fdm——地基基礎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sdm——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esdm——圍護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R——結構構件抗力;
S——結構構件作用效應;
μ——隸屬度;
μA——房屋A級的隸屬度;
μB——房屋B級的隸屬度;
μC——房屋C級的隸屬度;
μD——房屋D級的隸屬度;
μa——房屋組成部分a級的隸屬度;
μb——房屋組成部分b級的隸屬度;
μc——房屋組成部分c級的隸屬度;
μd——房屋組成部分d級的隸屬度;
μaf——地基基礎a級的隸屬度;
μbf——地基基礎b級的隸屬度;
μcf——地基基礎c級的隸屬度;
μdf——地基基礎d級的隸屬度;
μas——上部承重結構a級的隸屬度;
μbs——上部承重結構b級的隸屬度;
μcs——上部承重結構c級的隸屬度;
μds——上部承重結構d級的隸屬度;
μaes——圍護結構a級的隸屬度;
μbes——圍護結構b級的隸屬度;
μces——圍護結構c級的隸屬度;
μdes——圍護結構d級的隸屬度;
γo——結構構件重要性系數;
ρ——斜率。
2.2代號
房屋危險性鑒定使用的代號及其意義,應符合下列規定:
a、b、c、d——房屋組成部分危險性鑒定等
級;
A、B、C、D——房屋危險性鑒定等級;
Fd——非危險構件;
Td——危險構件。
3鑒定程序與評定方法
3.1鑒定程序
3.1.1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依次按下列程序進行:
1受理委托:根據委托人要求,確定房屋危險性鑒定內容和范圍;
2初始調查: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資料,并進行現場查勘;
3檢測驗算:對房屋現狀進行現場檢測,必要時,采用儀器測試和結構驗算;
4鑒定評級:對調查、查勘、檢測、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確定其危險等級;
5處理建議:對被鑒定的房屋,應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
6出具報告:報告式樣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3.2評定方法
3.2.1綜合評定應按三層次進行。
3.2.2第一層次應為構件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危險構件(Td)和非危險構件(Fd)兩類。
3.2.3第二層次應為房屋組成部分(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圍護結構)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a、b、c、d四等級。
3.2.4第三層次應為房屋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A、B、C、D四等級。
4構件危險性鑒定
4.1一般規定
4.1.1危險構件是指其承載能力、裂縫和變形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結構構件。
4.1.2單個構件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礎
1)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一構件;
2)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一軸線單面長度為一構件;
3)板式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一構件。
2墻體:以一個計算高度、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一構件。
3柱:以一個計算高度、一根為一構件。
4梁、檁條、擱柵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一構件。
5板:以一個自然間面積為一構件;預制板以一塊為一構件。
6屋架、桁架等:以一榀為一構件。
4.2地基基礎
4.2.1地基基礎危險性鑒定應包括地基和基礎兩部分。
4.2.2地基基礎應重點檢查基礎與承重磚墻連接處的斜向階梯形裂縫、水平裂縫、豎向裂縫狀況,基礎與框架柱根部連接處的水平裂縫狀況,房屋的傾斜位移狀況,地基滑坡、穩定、特殊土質變形和開裂等狀況。
4.2.3當地基部分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狀態:
1地基沉降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2地基產生不均勻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1)規定的允許值,上部墻體產生沉降裂縫寬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傾斜率大于1%;
3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且仍有繼續滑動跡象。
4.2.4當房屋基礎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基礎承載能力小于基礎作用效應的85%(R/γoS<0.85);
2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3基礎已有滑動,水平位移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4.3砌體結構構件
4.3.1砌體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與連接、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4.3.2需對砌體結構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測定砌塊及砂漿強度等級,推定砌體強度,或直接檢測砌體強度。實測砌體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3.3砌體結構應重點檢查砌體的構造連接部位,縱橫墻交接處的斜向或豎向裂縫狀況,砌體承重墻體的變形和裂縫狀況以及拱腳裂縫和位移狀況。注意其裂縫寬度、長度、深度、走向、數量及其分布,并觀測其發展狀況。
4.3.4砌體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受壓構件承載力小于其作用效應的85%(R/γoS<0.85);
2受壓墻、柱沿受力方向產生縫寬大于2mm、縫長超過層高1/2的豎向裂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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