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賠償措施
在房地產行業中,有關房屋質量責任的問題一直以來是各方爭論不休的焦點。北京市建委于近日作出規定,建設單位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與購房者還應就住宅工程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雙方對工程質量爭議的解決方式進行明確約定。建設單位未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質量問題難求賠償成“通病”
近日,記者接到多位業主關于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得不到解決的投訴。家住大興區郁花園5號樓1門502的業主郭先生講,2000年7月入住時,就發現房子的天花板有裂縫、窗戶間隙大等多方面問題。由于開發商與物業公司間對質量問題的修復與賠償推來推去,至今問題沒有解決。記者在郭先生家看到,客廳與臥室的天花板從東墻到西墻裂開近兩毫米的裂縫。記者聯系該小區物業公司,有關工作人員答復稱,這是前期施工問題,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質量賠償要寫進合同
市建委有關人士講,住宅工程質量出現問題,首先是開發商的責任,開發商是第一責任人,發生經濟賠償時開發商首先應該進行賠償。開發商可以依據相關責任向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追討,如果是施工企業造成的,追討施工企業;如果是材料本身造成的,施工企業再去追討材料生產商,如果是開發商自己采購的,由開發商自己負責,就是這樣一層一層地追究到直接責任人或者企業。
近日,市建委質量賠償寫進合同的規定得到開發商的響應:5月1日起,凡在新華聯家園簽購房合同的消費者均可與開發商就房屋質量賠償條款寫進購房合同。該項目開發商認為,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房屋真的發生質量問題,開發商肯定脫不了干系。將賠償條款明確下來對買賣雙方都是有好處的。
措施還待進一步完善
對于建委下發的《通知》,專家認為顯然能更好地維護絕大多數購房者的合法利益,但其操作性還有待完善。因為通知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如果不按此通知進行約定該怎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