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問題
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另外是其它質量問題,也可以稱為質量瑕疵。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法律規定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但實踐中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的情形很少。
此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如果房屋存在其它質量問題以致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但何謂“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這里應指由于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但法律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在實踐中應視具體情形而定。如果只是房屋滲水、地面空鼓、墻皮脫落等,不屬于房屋的主體結構性問題,而屬于非結構性的質量瑕疵,并不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出賣人應當對此予以修復,購房人不能依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事實上,開發商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絕大多數都是房屋滲水、空鼓、墻皮脫落等,但依法開發商只承擔修復或賠償損失等責任。購房人依質量問題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難度通常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