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可分解為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房屋的占有權,通常由所有權人?在買賣中也稱業主、房主、房東?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也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將房屋的占有、使用權轉給非所有權人?房客?來行使。這時,房屋所有權人并不因而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的收益權,是指房主收取房屋這項財產所產生的某種收益。例如出屋,房主從房客處收取租金。有時房主也將部分收益權通過法律形式轉讓給非房屋所有權人。例如,房客可利用租來的房屋改為從事一些收益性經營活動,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一部分交給房主,一部分留給自己。
▲房屋的處分權,表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所有權中一項最基本的權能。房屋的處分權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確定房屋使用權、繼承、贈與對象。有時房屋處分權也與所有權分離。如房主作為債務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債權人借債,若是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房屋的所有權也就轉歸債權人所有,債權人此時就可行使房屋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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