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于三年前完成了某大酒店建筑工程的承建,時至如今該大酒店已竣工驗收并開張營業三年有余,但在結算工程款時該酒店制造事端,拒不支付工程款總額一千多萬元。在我公司訴諸法律要求其支付工程款時,他們卻突然提出大堂、墻面、游泳池等主體施工質量不合格等理由,還就主體不合格造成客房、機房設備、設施返修的損失等提出了反訴。請問,建筑工程的質量糾紛到底應該怎么樣處理?他們的反訴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答::對于發生質量問題糾紛,關鍵是分清責任。“誰勘察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就是對質量責任的概括。產生工程質量問題從而引發糾紛的原因有以下幾類:一、建設單位或發包人方面的原因:1、建設單位不顧實際地降低造價,縮短工期。2、建設單位不按建設程序運作。3、在設計或施工中提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要求。4、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將工程任意肢解進行發包。5、建設單位未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6、建設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合格或給施工單位指定廠家,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二、勘察設計單位方面的原因: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施工單位或承包人方面的原因:1、施工單位脫離設計圖紙、違反技術規范以及在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2、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進行施工和其他相關違法活動。3、施工單位未履行屬于自己在施工前產品檢驗的強化責任。4、施工單位對于在質量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不履行質量保修責任。四、監理單位方面的原因: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對于你來信所述的情況,我認為,倘若主體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時,發包人應當按合同規定及時通知承包人進行返工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而不能擅自返工。若發包人通知主體承包人應及時返工而承包人未及時返工時,發包人則可以指定其他承包人返工,所需費用從主體承包人應得的工程款中扣除。另外,這項工程已經竣工并驗收合格,在長達三年之久的時間里未向你公司提出質量問題,現在突然提出反訴,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已分別超過普通訴訟時效兩年的規定和質量保修期一年的規定。因此,依據法律規定,該大酒店作為超過訴訟時效規定的請求人,已喪失了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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