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質量有嚴重問題影響正常居住怎么辦
房屋存在瑕疵時,法律規定了多種救濟措施。適用法律的時候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對比較明顯的或者已知的質量瑕疵的處理上,應注意購房人是否行使了其注意義務。因為購房人在接受房屋時,一般對其質量會進行必要的檢驗,這也是購房人應該行使注意義務,對于一般驗收能夠發現的顯而易見的瑕疵,購房人應在接受時提出。在取得房屋后,買受人發現的明顯的房屋質量瑕疵的,若無其他特別規定,開發商可不負責任,應由購房人負責維修。開發商人在訂立合同時已明確告知購房人房屋存有質量瑕疵的,開發商對此也不再負有任何責任,但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2?對隱蔽質量瑕疵的處理。對采取通常方式一時難以察覺,須經過專門鑒定或在房屋使用過程中才能發現的,購房人及時向開發商人提出的,開發商應當承擔責任。對于質量瑕疵程度較輕的,開發商應負責維修,或者適當減少房屋價金。對于房屋質量問題較嚴重,甚至不能使用的,購房人可解除合同,因此給購房人造成的財產及人身損失開發商應予賠償。
3?對隱瞞質量瑕疵的處理。開發商已知而故意隱瞞的較嚴重的房屋質量瑕疵,開發商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也對瑕疵擔保義務作了詳細的規定。在標的物存在瑕疵時,出賣人負有瑕疵擔保義務,買受人享有瑕疵擔保請求權。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一百五十三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