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建筑工程質量問題不斷增多,重大工程事故也是頻頻發生,重慶綦江虹橋的垮塌,云南昆祿公路的斷毀,南京防洪堤的坍塌,浙江寧波某跨海大橋尚未合攏即主梁斷裂,不一而足。同樣,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也是屢見不鮮,在北京市每年的房地產投訴中,大約有5%的投訴屬于房屋質量缺損問題,且有逐年攀升的跡象。[1]在浙江省去年房屋質量投訴也是位居前茅,[2]2006年山東商
品房投訴1290多件,也已成為消費者的投訴焦點和維權難點。投訴商品房的主要問題即包括房屋質量問題。[3]
當建設工程因質量問題發生糾紛時,訴訟中的當事人通常就會要求進行建設
工程質量的司法鑒定。而對建設工程質量的司法鑒定也是最近幾年才出現,鑒定中的許多問題值得探討。
一、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概念
司法鑒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某些專業性問題,按訴訟法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由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和國家標準,對專業性問題做出判斷并提供意見的一種核實證據的活動。依據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一條的規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以此,我們可以對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概念作如下界定,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建筑工程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運用建筑學理論和技術,對與建筑工程質量相關的問題進行鑒定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二、 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類型
在涉及建設工程質量的有關民事訴訟中,依據鑒定的目的,通常情況下,常見鑒定有以下幾種類型:
1、施工質量鑒定。一般發生在建設單位或開發商與施工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中。發現或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通常是在以下情況下:在施工過程中或竣工驗收時由監理或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發現,或在是施工單位起訴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建設單位反訴施工單位,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
2、成品質量鑒定。一般發生在開發商與商品房購買者之間的民事糾紛中。隨著住房商品化的推進和法制的逐步健全,居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烈,加上開發商對房屋的質量淡漠,這類案件呈上升趨勢。盡管住戶發現房屋質量問題大多是從施工質量,特別是外觀質量開始的,如屋面漏水、粉刷層脫落等,但房屋質量不僅與施工質量有關,還涉及勘察設計質量。
3、環境變化對臨近房屋的損害鑒定。發生在住戶與施工單位的民事糾紛中。城市密集區的基坑開挖、地鐵施工、地下水抽取、采礦等引起的地面沉降都會對臨近建筑產生不利影響。
4、工程事故鑒定。當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時,為了認定責任,需要做事故鑒定。工程事故鑒定并不單純是技術鑒定,還涉及管理、政策法規等其它方面。依據事故的性質,除了追究民事責任外,可能還涉及到刑事責任。
三、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使用技術標準的選用
目前我國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技術標準大致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是規劃、勘察、設計規范,用來規范勘察、設計行為;第二類是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用來規范施工行為;第三類是可靠性鑒定標準,如《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等,用來評價結構的可靠現狀,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第四類是管理的法律、法規,如《建筑法》、《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 、建設部令第4號《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2004年修訂),用來規范建設工程各主體的管理行為。
對于單純的施工質量鑒定應該依據國家現行規范《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相應的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根據完成的施工內容,分別對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或單位工程進行鑒定,鑒定的結論為是否合格。
房屋的成品質量鑒定問題涉及到勘察質量、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似乎可以分別對照國家的勘察規范、設計規范和施工驗收規范,評價其符合的程度。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釋(2003)7號文《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由此可知,如果購買的商品房因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法院應支持買房戶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所謂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應該對應《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中的“安全性顯著影響整體承載”這一等級。而目前的設計類規范不具備做出整體評價的功能,只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才具備對房屋的整體安全狀況做出評價的功能,用鑒定等級來反映。所以宜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作為鑒定的依據。同樣,如果是工業廠房的鑒定,則應采用《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
環境變化對周圍鄰近房屋損害程度的鑒定應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作為依據標準。與上面情況不同,鑒定的焦點并不是房屋的安全現狀,而是由于施工等外在因素引起的房屋的有害變化以及這種變化的程度,因而需要了解損害前后的情況,并加以對比,這需要做施工前的證據保全。
工程安全事故的鑒定是在事故發生后,所以是否存在問題是明確的,問題帶來的后果也是確定的,鑒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分清責任,宜依據有關管理法規以及相應的勘測設計規范、施工驗收規范,找出各自的工作失誤,分清誰是責任的承擔者。
四、與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相關的問題比較
1、施工質量的驗收與司法鑒定
施工質量驗收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單位自行質量檢查評定的基礎上,參與建設活動的有關單位共同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進行抽樣復驗,根據相關標準以書面形式對工程質量達到合格與否做出確認。施工質量驗收的依據是《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0 1)和相關的驗收規范。
施工質量的司法鑒定與施工質量驗收存在明顯不同。施工質量驗收屬于過程檢驗,最后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質量的評定結論主要是建立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隨時進行的檢驗批和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驗收基礎上的;而司法鑒定屬于現狀檢驗,不像監理工程師,鑒定人員沒有參與施工過程,無法直接對檢驗批和分項工程做出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