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沒有安排購房人驗房即要求購房人填寫驗房單不妥現將商品房交付的一般程序簡述如下:
1、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發出書面的入住通知。
2、買受人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證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內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指定的地點,查驗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應當取得的書面文件。
3、買受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相關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實地查驗所購買商品房并填寫驗房單。
3.1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可以退房的質量問題或存在解除購房合同的其他情形,買受人應決定是否退房,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
3.2若商品房存在未達退房條件的質量問題或未達到約定標準,買受人可將商品房存在的質量問題或未達到約定標準的內容書面遞交房地產開發企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逐項予以修復或賠償;
3.3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存在的質量問題逐項予以修復或作出修復書面承諾并經買受人查驗同意后,雙方根據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結算房款;
3.4買受人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交納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3.5買受人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指定的第三方處領取房屋鑰匙;
3.6買受人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選定的前期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管理費,并辦理物業管理的相關手續。
綜上,開發商在沒有安排購房人驗房的情形下即要求購房人填寫驗房單不妥。
二、關于退房條件一般來講,退房的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與法定條件兩種。所謂約定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購房人能證明該條件成立的,則一般情況下購房者能達到退房的目的。
法定條件則是根據法律規定,購房人可以退房的條件。法定退房條件綜合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購房合同無效。依照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情況下,因合同取得財產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相互返還義務。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有:(1)開發商無權處分該房產,如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即與購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等;(2)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
2、套型、面積誤差導致退房。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時,或者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達到一定比例的,在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購房人可以選擇退房。
3、變更規劃、設計導致退房。已預售的商品房,開發商應在變更規劃、設計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時間內,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選擇是否退房。若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
4、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導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
華先生遇到的問題應屬于上述第四種情形,如經過相關鑒定機構鑒定認為該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華先生可以選擇退房。
需要提醒購房人注意的是:因單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備嚴格的法定條件,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當行使合同解除權將構成違約。因此購房者如欲解除購房合同,建議事先咨詢律師并參考律師的指導意見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