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與排水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用水與排水的相鄰關系時應遵循以下基本法律要求:
第一、相鄰多方共臨同一水源時,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影響相鄰方的用水。相鄰一方擅自堵截、改變水路或者獨占自然用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因此造成他方損失的,截水一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排水一方應當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如果因此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受益人應當給受害人適當的補償。
第三、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的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開挖土地相鄰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時,應注意他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如果因此而影響他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