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紙制品公司將自己園區內閑置用地,以建集資房的名義轉給梁某四人建房。待房屋建成后,梁某等四人與該公司交涉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但商量之下,公司仍未為其等辦理。無奈之下梁某等四人將該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法院駁回了梁某的訴訟請求。
2013年12月,紙制品公司將自己院內閑置的地方轉讓給了梁某等四人,土地大約93.75平方米。雙方當時便簽訂了合約,紙制品公司也收取了梁某的土地轉讓費用大約4.5萬元。
至2014年6月,紙制品公司以需要建立員工宿舍為由與梁某等四人簽訂了合作建房的協議。在簽訂協議后,梁某交付了購房款15萬元。紙制品公司也依照合同的協議,在其院內的土地上建造了面積為93.75平方米的三層房屋給梁某。
2015年1月,梁某等四人便遷入了該紙制品公司所建的房屋中,并且在2015年期間,梁某等人又續建了四層房屋。但房屋建成后一直有件事在梁某的心頭,紙制品公司并沒有給梁某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任憑自己不斷的向該公司施加壓力,該公司都不肯配合梁某辦理所有權證,梁某遂向法院提起公訴,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并判令某紙制品公司為其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 ?
經法院查明,梁某并非該紙制品公司的員工。該紙制品公司并未像合同總所約定的情況組織員工集資建宿舍。這個集資建宿舍的合同只是雙方為規避法律的行為。故梁某原告訴請某紙制品公司為其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缺乏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支持。
【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上海房地產律師認為梁某與紙制品公司有意規避法律而簽訂建房合同的行為,雖然系其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達成了相應的協議,但是合同改變原出讓土地的用途而未經市政府批準和國土資源局的變更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合同不生效。故法院駁回了梁某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