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小白兔:我家2006年6月份動遷,動遷房是91.53平方米,回遷房128.90平方米,超出3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900元,共補交7萬元。合同竣工日期是2007年9月30日,安置補助費也給到2007年9月30日。并且寫明: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回遷,甲方逾期之日起加倍發給乙方安置補助費,如需過冬,加倍賠給乙方采暖補助費。合同還寫明:調換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如房屋的配套費、進戶費、煤氣費、有線電視初裝費、電子門等,乙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現在房子可以辦理入戶手續了,面積增加到138.91平方米,超出10.1平方米,要求每平方米按2400元補齊差價。且其中還有很多變故,比如煤氣配套費,需要另補交差價1500元,原因是現在的房子是小高層;電子門要另交520元,原因是以前是普通電子門,現在是可視電子門;有線初裝費1000元,原因是在2008年7月份改為數字電視。我認為這些條款很不合理,但不知道怎么與開發商協商。
律師解答: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邱剛律師認為,首先,購房者在回遷過程中依照商品房價格購買了37平方米房屋,該部分應該視為商品房的買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的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由購房者按照原合同約定的價格補足,超出3%的部分房價款由出售人承擔。所以購房者在繳付房款時只需按照1900元的價格繳付1.11平方米即可。其次,至于煤氣配套費、電子門、有線電視初裝費等,原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由出售方承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并未就以上事項進行補充約定,故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履行合同義務,承擔以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