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女方分得房產認為無法再與公婆同住欲讓婆家人搬走———
金某(女)與李某結婚后,與公婆和小姑子住在一起。拆遷時,一家5口分得了一套三居室的回遷房,該房為金、李夫妻二人出資購買。
此后,金某的婚姻亮起了紅燈。在與李某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三居室歸金某所有。離婚后,金某認為無法再與前夫一家人住在一起,便以產權人的身份要求他們騰房。但前夫一家人卻認為,根據相關的拆遷政策,他們作為被安置人,對回遷房屋應享有合法的居住權,故不同意搬走。
雙方僵持不下,李某的父母和妹妹起訴了金某,要求法院確認他們對三居室享有居住權。
東城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的父母、妹妹對金某所有的三居室享有居住權。
法官析案
王軼楠法官:李某的父母及妹妹是被拆遷房屋的安置人口,且又一直在回遷房中居住,因此他們對回遷房應當享有相關的權利。
雖然金某與李某的離婚協議中約定,回遷房歸金某一人所有,但房屋產權的變更不能剝奪李某父母及妹妹對房屋所享有的合法權利。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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