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于2001年6 月18日向我村委會申請了2畝土地,用于建養殖
【問】
我于2001年6 月18日向我村委會申請了2畝土地,用于建養殖小區。并已經交了一年的租賃費。可剛打好地基,我村甲某找到了我,說這地在一年前(2000年4月4日,前一屆領導班子時)大隊就租給了他,并有合同和租賃費收據。次日(2001年6月23日),我倆同時來到了大隊,說明了情況,大隊干部要求我先停工、解決此事,我于當天下午就停了工,找大隊領導解決此事,但找了一天半甲某也不來,我又接著干。2001年7月1日大隊領導鄭重把我、甲某(還包括書記、村主任等共5名委員)共同坐到了一起,各自說了自己的實際情況后,書記說,給他5天時間查清后給答復。可一直到了7月15日,也沒說出個所以然來。這期間我找過書記3次,得到的答復都是“等等再說”。2001年7月19日我接到了一個縣法院打來的電話,說讓我到法院民廳去一趟,說說這事,我說沒空兒,他說那就下周二(7月24日)。我今天去了,在和議廳法官給了我一份甲某的起訴狀,給我看了他的合同和交租賃費的收據。并讓我去問大隊,我在小區建房大隊是否同意,要是經同意建的,我的經濟損失應由大隊承擔。我真不知如何是好?另外:甲某的合同上“承包經營土地位置” 一項為空白,什么也沒填。
【解答】
您的情況屬于租賃糾紛。
一、對方承包合同的效力問題。正如您所說,“承包經營土地位置” 一項為空白,那么這里就有文章可作,您還需向大隊查詢,是否已經租給這個人,以及出租的是那塊土地。
二、大隊的賠償問題。承包土地應簽訂書面合同,您沒有簽訂,存在過錯。大隊或村委會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因正如法院所說,如果大隊同意建房的,大隊承擔責任;大隊沒同意、但村委會同意的,村委會承擔責任。
三、建議您與大隊協商,盡量從“承包經營土地位置 一項為空白”這件事做文章。這樣是最簡便的一種方法。
《合同法》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