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常常被購房者疏忽,是因為購房者對合同所涉及的經濟、法律問題不很了解,而一些開發商正是利用這一點,自行印制商品房購房合同,購房者只能按照開發公司既定的思路來簽訂合同。如賣方即開發商在合同中片面強調自己應有的權利面,故意淡化開發商的責任,這種誤導使消費者在看合同時,就有可能進入陷阱、誤區。
購房臺同即房地產買賣雙方的文字約定。國家建設部頒布的正式文本可以作為買賣合同的參考標準。一種是供一般房地產買賣使用的合同,一種是專供商品房買賣使用的合同。有了正規的格式,并非萬事大吉。簽合同時,對房屋座落位置、結構、建筑面積、房間及配套設施等情況要有明確的表述。
購房合同中主要存在的陷阱如下
一、面積陷阱
不管是已建成或未建成的房地產,在購房合同中反映出來的房屋面積都最終以房地產產權登記的實側面積為準。而一些開發商打“擦邊球”,臺同中的建筑面積雖然在產權登記時達到了標準,然而其中的公共分攤面積大大超過預定的標準,造成面積陷阱。
二、價格陷阱
雖然購房合同對于價格有嚴格要求,但一些開發商仍然鉆空子使購房者蒙受損失。如合同中雖然雙方簽訂了房屋面積計價條款,可是交樓時,開發商可能將房屋的建設配套費用增加,或者是讓購房者交清物業管理費用后再準入住,這些都是不合理的。因為建設配套費用已打入建筑成本,進入合同簽訂購房價中,如果開發商任意提高配套設備規格,加大了建筑成本,就應由開發商負責;而物業管理費用屬于購房者入住后的行為,其消費、付費應由購房者與物業管理部門另外簽訂。
三、交款方式陷阱
合同中對房價的規定,一是要將支付房款的幣種(人民幣或其他幣)、每平方米價格、合計總價描述清楚后,要說明是“一次性付款”還是“先付一定金額,等房屋建設到一定程度,再付余款” 二是付現金還是支票。一些開發商簽約時回避自己的建設責任,一味要求購房者在x月X日前付款,而對房屋應建設到什么程度只字不提。
四、交付日期及稅費陷阱
房屋合同中對于交付的定義也很有竅門。開發商一般使用三大“騙術”來誤導購房者。
一是交付日期上只用“竣工日期”字樣,那樣的話,房屋做成有限制,而何時交付給購房者則無定期。
二是只標明工程某一環節完成日期,如在合同中,開發商大談“水、電安裝日期”、“質檢日期“,而不談交付具體日期。
三是根本不提交付日期,只是含糊其詞。所以購房者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準確交付日期。
另外,開發商常常在合同中回避自己應該在交易中承擔的稅費,這一點值得購房者注意。
五、購房質量陷阱
購房后,購房者往往碰上漏雨等等各種問題,而開發商常常回避責任,推托這是設計責任,那是水、電部門責任,讓購房者枉跑路,卻不能解決問題。所以購房人簽約時要明確兩點:一是在合同中要注明,如有質量問題全部由開發商負責,當然除購房者自行破壞的外;二是在合同中對房屋的結構及配套工程中的有關主要材料要有說明。
房屋合同有了糾紛,怎樣處理,對此問題,購房雙方在合同中應明確標明,并明確協商解決的方式。
總之,簽訂合同時,應將主要條款具體化,如日期最好要具體到X年X月X日,以防范可能引起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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