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 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對直接填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別加蓋《北京房屋土地管理局劃撥土地使用證專用章》、《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有償土地使用證專用章》、《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交納使用費土地使用專用章》、《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臨時土地使用證專用章》。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它核發的目的是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
按照有關規定,房地產商即使取得建設用地的批準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占用土地,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無效。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是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的法律憑證,是建設活動中接受監督查時,法定依據,沒有此證的建設單位,其工程建筑是違章建筑,不能領取房地產屬證件。
它核發的目的是確認有關建設活動合法地位,保證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房地產商如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開發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對有關責任人員,可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或《建設工程開工證》)是建筑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準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
沒有開工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北京市建委于1996年成立了北京市建筑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負責開工審批等項工作。
《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準文件。其主管機關是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證書由北京市國地資源和房屋字處理局統一印制、辦理登記審批和核發證書。房地產商在銷售商品房時,如該房屋已建成,還應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對于內銷售商品房,《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一般標明:京房內證字第XX號;對于外銷商品房,《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一般標明:京房市外證字第XX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