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中的優先購買權
案例介紹
某市某街道50號居民程某曾于1994年8月初,將自己繼承的位于本市中南大街20 號的4間房屋租給魏某使用,每月租金400元。1995年1月,程某因妻子生病住院,花去人民幣3萬余元,在妻子住院前,程某曾向其好友丁某借款2萬元。 1995年7月,程某因妻子又要住院,自己又無力支付醫藥費,遂決定將租給魏某的4間房屋賣給丁某。雙方在協商中,程某提出因其常常得到丁某幫助,特別是在妻子住院時丁某湊齊2萬元借給他,未要求利息,因此決定將房屋以較為優惠的價格賣給丁某,后雙方經過協商決定以4萬元價格轉讓此4間房屋,同年8月10 日,雙方到房屋部門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同年8月中旬,丁某找到魏某,要求魏某騰出所租房屋,魏某不同意,并提出自己愿意以4萬元價格購買該房屋。雙方發生爭執,丁某遂于同年9月10日向法院起訴,要求魏某騰出房屋。魏某提出異議,認為程某和丁某侵害其優先購買權,因此其買賣行為是無效的。
(二)對本案的不同觀點
本案在審理中法院存在幾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程某已將房屋轉讓給丁某,丁某作為該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有權要求魏某騰出其租用房屋。
第二種觀點認為;程某在將該房轉讓給丁某時,應當首先征求魏某意見,看魏某是否愿意購買。由于程某未通知魏某,其轉讓房屋的行為確已侵害魏某的優先購買權,因此程某與丁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是無效的。
第三種觀點認為:程某雖將該房屋轉讓給了丁某,但按照“買賣不得擊破租賃”的規則,房屋所有權移轉不應當影響租賃關系。丁某作為新的所有人,無權要求魏某搬房。 (三)作者的觀點
討論本案需要討論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問題。所謂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當出租人轉讓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于其他人而購買該房屋的權利。根據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法》第230條也有相應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這就明確確認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此種權利是依法產生的,而不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的。優先購買權只能屬于特定人享有,具有一定的專屬性,承租人不能將該權利轉讓給他人享有。當然,承租人并不能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行使優先購買權,只有在特定法律事實出現,即出租人轉讓其承租房屋時,他才能實際行使其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