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6月16日專電(記者鄭良)開發商逾期交房,交房當日要求業主簽一份承諾函,確認“開發商在交付房產過程中已履行各項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業主簽字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福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對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業主的承諾視為其放棄對開發商追究逾期交房責任,駁回其訴訟請求。
2004年3月5日,黃女士與福州一房地產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方式為預售,購房款38萬元。雙方約定,開發商應當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將符合約定條件的商品房交付黃女士,如逾期交房,自2005年7月1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開發商按日向黃女士交付已交購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黃女士依照約定付清購房款。2006年1月21日,開發商向黃女士交房,雙方在辦理交接手續時,黃女士在對方提供的承諾函上簽字,確認“開發商在交付房產過程中已履行各項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同年3月,黃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黃女士提出,承諾函條款中開發商“不存在違約行為”的表述是指開發商在交房當日不存在違約行為,并非整個售房過程。開發商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該條款無效。
福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承諾函關于開發商“不存在違約行為”的表述含義明確,業主在上面簽字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視為其放棄向開發商主張逾期交房的責任,黃女士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