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江某花60萬購商品房一套,入住后卻發現來自與該房屋相鄰立交橋的噪聲晝夜不斷,生活被噪聲嚴重侵擾,一家人都出現不適癥狀。江某向市環境監測中心提出申請,對其房屋的噪聲進行檢測。 檢測結果為:該套房屋晝間的噪聲達國家3~4類地區標準,夜間均為超4類標準。根據我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規定,適合居住的噪聲標準為0~2類,3類適用于工業區,4類適用于城市中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于是,江某認為開發商出售給自己的房屋完全不適合居住,存在重大質量瑕疵。
江某多次找開發商要求退房,均遭拒絕。江某與開發商協商退房未果,以“噪聲超標、完全不適合居住”為由訴至法院 。
[爭議焦點]
一種意見認為,開發商不是噪聲污染的加害者,房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故不應退房;另一意見認為,開發商應當對房屋的規劃和設計負責,提供不適宜居住的房屋,應當判決退房。
[律師解析]
本案并不是環境污染侵權之訴,因此不須討論環境污染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江某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的目的是取得適于居住的房屋。因此開發商提供的房屋應當符合這一合同目的,否則就是違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明確規定:“在進行建設設計前,應對環境及建筑物內外的噪聲源作詳細的調查與測定,并應對建筑物的防噪間距、朝向及平面布置等作綜合考慮。在進行上述設計后仍不能達到室內安靜要求時,應采取建筑構造上的防噪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開發商進行住宅開發,必須在規劃與設計方面保證房屋的防噪性能,否則房屋就會存在質量問題。開發商提供給江某的房屋噪聲嚴重超標,完全不適于居住,是嚴重違反合同默示義務的。因此,法院應當判決退房。
此案告訴我們,如何處理居住環境與交通噪聲污染之間的矛盾,已成為一個不容回避、必須破解的課題,開發商在進行住宅開發時應當考慮噪聲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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