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以男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能否判歸女方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確立的法定財產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我國城鎮居民按照國務院房改政策從本單位購買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是由本單位職工以低租金承租的房屋。根據房改政策,職工購買公有房屋實行市場價、成本價或標準價。根據公有住房出售的有關規定,公民以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公有房屋,產權歸其個人所有,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公民只擁有部分產權。確定房改房的權屬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是房屋分割的前提。(一)公民以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的權屬: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以共同財產購買婚后共同承租的房改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婚后以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購買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改房,并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權屬的確定:1.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的權屬,由于情況復雜、政策性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現行的司法解釋未對此問題作出規定,有待進一步研究探討,人民法院在認定和處理上應謹慎,因案而異:2.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改房的權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作出了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據此,房改房是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權利主體為夫妻一方的,該房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權利主體為其個人為由,主張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需舉證證明該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或以其個人財產購買或雙方有明確約定屬于其個人所有,否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二)公民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屬于擁有部分產權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作出了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以男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根據以上所述確定權屬后,如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財產分割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可判歸女方所有。